重在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京华时报
作者: 杨耕身来源:
新闻主体:据中新社报道,目前,我国《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设计已经成熟。长期关注公务员立法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表示,社会生态环境决定整个《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职能转变是中国政府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最终转变依赖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行为方式转变。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是《公务员法》立法的价值定位。
报考公务员的冷热不均现象成为今年各地公务员招考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对此,论者认为折射出的是每个人择业时所受到的利益驱动,反映了公务员职位给予公众的自利预期。这或许只是一种“世象”,但在此背景之下来看《公务员法》草案已设计成熟的消息,我们就有了一种更深沉的期待:我们对公务员这个职位的价值定位,可否少些自利色彩,多些公共精神?
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为什么是重要的?首先,这是政府公共性的要求。我们都已充分意识到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性,这一属性意味着政府必须把公民的意志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并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而公共人格的确立、公共权力的界定以及公共领域的成长,则是实现政府公共性的基本途径。公务员作为政府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以及政府理念的传达者,他们是否具有公共精神,将决定着政府在自利性与公共性之间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其次,这是一个社会自身净化的要求。道德的官员与道德的社会是休戚相关的,对提升社会的公共品质来说,公务员的作用至关重要。正如法国18世纪杰出的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所说的那样:“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像政府那样对人民的风俗习惯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
因此,《公务员法》应当承担起对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公共精神不是一句空话,它必然取决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现代政府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者认为,公共精神的培育至少包括四个方面:民主的精神,这就要求将公民和政府及其公务员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体现公共利益的一致性;法治的精神,政府的活动应该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公布的“善法”的规制,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积极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动;公正的精神,承认公民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公共权力都不得非法侵害之,如果出于明显的公共利益目的,则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正如国家行政学院的宋世明教授所指出的,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为地方和部门的探索和创新预留空间,是《公务员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公务员法》将是一部框架法。我们希望,对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能够成为这个框架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