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高速利益链——立法带来“刚性”契机之后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曦
法律的“刚性”注定了其在执行中的弹性不足,而观察人士指出,一个逐步市场化领域的成长,仅靠法律护驾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日益成长的今天,增加市场活性,发挥市场调节机能才是方向。高速公路领域亦如此。
几乎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河南高速路就颠簸在毁誉之间。
2004年的高速话题依旧沉重,相继传出的新闻旧事让高速背后的利益链条更加纠葛难解;而对于越位者的惩处和高速立法上的突破,又让人对身陷困境的高速有了那么一点信心。
新年伊始,河南高速界就传出丑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童言白外逃。童的下场当然是被“双开”,从此亡命天涯。而童省交通厅“三朝老臣”的履历,使其身后的利益迷局更加错综复杂。
随后不久,许漯高速的质量问题大白于天下。全长48.95公里的许漯高速通车不久,许多路段暴露出的病害就让人心惊肉跳。据说,该段高速仅西半幅病害总路段即达38.3公里,占行车道的78.2%。
多个责任单位和人员被卷入“许漯风暴”,黑名单开了,罚单下了,然而处分归处分,许漯高速还是不得不提前进入大修。
火热的8月,郑州市民宋某把河南高速的尴尬摊到了盛夏的阳光下。宋携“准法学博士”之威,一纸诉状将河南高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违约,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钱,理由是“高速公路不高速”。10元官司令有关各方尴尬不已,其后一段时间,高速公路的速度梗塞和质量问题再一次被抛到风口浪尖,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和记忆的公众性话题。
民营资本进入高速领域的步伐,也因突然而至的宏观调控而乱了方寸。银根紧缩让不少吃贷款饭的民营淘金者退出高速舞台,有的拿下标段也无力继续下去,部分路段的开工被迫延期。民资的退却(或者说就没有真正进入过)让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环节市场化的努力倍感压力。
与此相伴随,围绕高速公路各个环节的利益之争从来没有消停过,“阳光作业”与“暗箱操作”之间的对峙、路边广告牌之争、服务区市场化、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尺度等等,在市场元素高度活跃的今天,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每一个毛孔”,几乎都有被利益化的可能。
问题是,在这张错综复杂的图谱中,谁能矫正渐已扭曲的高速利益链条?是刚性的法律还是充满活性的市场?
迟到的“刚性”契机
岁末,另一个事实给河南高速界带来了更加久远的震动。
2004年11月27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炉。至此,曾创下首个在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举行立法听证,并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条例》,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中诞生。
对饱受非议的河南高速界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最起码给规范河南高速公路各个环节和矫正高速利益链条带来了“刚性”契机。
刚性就是准则,不可触犯,不可妥协。对治理高速“乱麻”来说,就应该有如此“快刀”。
《条例》之威渗透在高速公路的各个环节,涵盖规划与建设、路政管理、经营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公路养护等。《条例》中,很多过去一直纠缠不清的问题被明确界定,如“若因质量和管理问题,高速‘慢如牛’禁收通行费”、“高速控制区内禁止设立广告”、“服务区提供服务应该质价相当”、“征用农民土地开工前赔付”等;有些过去很灰色的行为则被明令禁止,如“高速公路建设禁止面子工程,领导不准干预施工工期”、“超载不准走高速”等。
同时,《条例》为“触线者”提供了相应的惩罚,“刚性”的法律责任无疑是悬在违法者或意欲违法者头顶上的一把利剑,让很多蠢蠢欲动的贪婪之手打住。
一段时间以来,质量阴影一直是困扰河南高速界的核心问题。即便是在2004年依然如故,许漯高速、开洛高速、安新高速、郑少高速等路段都进行过大修,高速公路“行路难”现象在2004年集中出现,长时间的“路梗塞”让相关各方无处逃遁。
有人说,高速公路“行路难”的本质,就是质量问题。虽然有关部门并不赞成“一刀切”地对高速质量问题进行判定,但他们亦承认人为原因带来了质量问题。如人为缩短高速公路建设工期、高速公路设计水平及标准较低、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部分路段管理失控等。而在《条例》中,对这些行为无不责任明确,有章可循。
应该说,《条例》出台,我省管理高速无“法”可依成为历史,但有法必依才是这个刚性契机的最大意义所在。
“体制之蛋”与市场活性
法律的特征注定了其在执行中的弹性不足,而观察人士指出,一个逐步市场化领域的成长,仅靠法律护驾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日益成长的今天,增加市场活性,发挥市场调节机能才是方向。高速公路领域亦如此。
“金桥银路”,是对有关环节掘金能力的露骨描述,反映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下高速公路建设真实镜像的一个侧面,全国“交通厅厅长现象”也为这个镜像划上了沉重的痕迹。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初期,由于业主形态(投资主体)比较单一,高速公路的建设模式基本上是政府部门“全拿”,包括筹资、建设、管理、运营、还贷等等,身兼运动员、裁判员、教练、游戏规则制定者等多重角色。其结果是责权利的模糊不清,巨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长官意志”的结合,在为决策机构带来巨大权力的同时,也暗酿着很大的风险。
垄断造成了市场活性依旧严重不足。而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市场机制对高速公路建设的介入愈来愈深,早期盛行的管理关系、委托关系逐步被交易关系取代。但由于监督机制某种程度上的缺失,市场元素在很多时候也“活跃于暗箱之中”,并最终体现在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某种程度的霉变上。
比方说工程的招投标,就像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市场准入闸门。“一旦这道闸门开启的方式和尺寸不对,就已经注定了一段劣质路的诞生”,难怪有人把问题路贴上了“体制之蛋”的标签。
有关专家表示,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之间,既有利益的纠葛,也是利益共同体,如何运用市场的、法律的力量,破除“问题路”滋生的怪圈,让各方协调有效运转,才是高速公路之幸。
当然,高速的利益链条并不仅限于建设领域,市场活性需要在高速各个环节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