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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以试用为由拒付工资违法劳动监察:这一案例不存在试用期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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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1月24日讯(记者吴懿斌实习生罗慧颖)做了两个月的工,只领到200元工钱,老板以员工没有提前15天提出辞职为由而拒付余下的工钱,并称要按店规以余款冲抵45天的旷工处罚。这是打工妹曾小姐在向她打工的美容院讨要工钱时的遭遇。

24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打工者曾小姐的投诉,称海口市海秀西路某美容院欠薪不付。监察大队的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时,女店主称要记者到场,她有话要说。

记者到现场了解到,打工妹曾小姐从8月12日在该美容院打工,到11月1日向店里提出辞职,期间分两次领取了200元工钱,店方以她没有提前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部分工资。

曾小姐说,进店时双方口头约定,待遇为底薪加提成,底薪为每月150元,算起来总共应领700元,领了200元就再没领到钱。因为店里拖欠工资,她无钱生活不得不辞职。对方让15天后再来算工钱,她15天后到店里,店主不但不给工钱,还把她推倒在地。

美容院姓赵的负责人却说,店里承认拖欠她的工钱,但她不提前15天告知就辞职,算她15天的旷工,按店规旷工1天就扣3天的工资,算下来应扣她45天的工钱。第一个月作为试用期没有工资,工资从第二个月算起,应给曾586元,现只欠386元了。

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调查了双方的情况后,责成店方在25日下午前将相关材料送到监察大队,依法接受处理。劳动监察大队姓施的监察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不能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今年7月1日施行的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500元。据此,美容院的经营范围既无培训内容,双方也没签一年以上的用工合同,试用期不仅不存在,还得足额发放工资。按照曾小姐的情况她随时都可以提出辞职,扣发45天工资是违法的。

作者:吴懿斌 罗慧颖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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