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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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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演员王志文因被中国、奥地利合作拍摄的《芬妮的微笑》影片投资人起诉,被指责违反演出合同、诋毁影片、损害投资人利益,要求支付违约赔偿一案作出判决。法院最后判决,认为王志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义务,媒体报道不具有证据属性,法院不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法院认定,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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