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前栽树侵权法院判令补偿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祖坟埋在他人承包地里,并在祖坟前栽树而引发的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梦每年赔偿原告李轩经济损失30元,直至被告李梦将祖坟墓前所栽树木迁移时止。
原告李轩与被告李梦均系利辛县旧城镇王庄村民,李梦的父亲在去世时所埋坟墓有一半位于李轩的承包地中,在埋葬父亲时,李梦将柳树幡杆插在其父墓前,柳树成活。1987年,被告李梦在父亲坟墓周围栽4棵松树,其中有2棵松树和1棵柳树长在原告李轩的承包地里。1992年,王庄村民组在对承包地进行发包时,考虑到现有坟墓对承包地耕种的影响,经村民组同意,对每座坟补偿三厘地。2003年,因坟墓周围树木长大,而位于原告李轩承包地里的树木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原告李轩即与被告李梦协商,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李梦同意每年补偿李轩小麦10斤,黄豆5斤,后因李梦未履行协议,原告李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梦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梦的祖坟上生长的树木影响原告李轩承包地上的农作物生长是事实,村民组虽按照乡规民约对每座坟给予三厘地的补偿,但所补偿土地只是对坟墓影响耕种的补偿,而不是对坟上树木影响农作物生长的补偿。被告在可耕地上建坟、栽树虽符合民间风俗,但违反《土地管理法》禁止占用耕地实施土葬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依照法律予以及时纠正,但在该行为未纠正前,坟边上的树木影响了原告的农作物生长,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为体现民法公平原则,被告在自身受益的情况下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遂依据《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