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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自杀院方被判赔偿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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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自杀院方被判赔偿7万元

据新华社济南11月7日电(刘国林王向东)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精神病患者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身亡,医院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家属损失7万余元。

2003年1月6日,王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其亲友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医院与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一份《住院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我院除了个别危重病人外,一般不留家属陪伴。”2003年1月26日12时,王某在医院的厕所里上吊自杀身亡,所用的工具是医护人员打扫卫生时用的抹布。王某家属认为,由于医院未能尽到治疗、看护职责,致使王某上吊自杀,故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责任应由医院承担。由于医院病房内放置物品不当,致使王某利用病房内的抹布上吊自杀,故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未能尽到保障病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王某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尸检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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