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动物不具备人格权 小狗死亡属财产损失
北京头条
叶某与萧女士本是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2004年7月25日,叶某的母亲带着一只白色贵妇犬在楼下散步遛狗, 但没有给小狗拴狗链。当萧女士驾车经过时与小狗相撞,后小狗由于内伤不治而死亡。叶某将萧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萧女士赔 偿8000元。
宣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原告作为养犬人在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 领。由于原告之母携犬外出时未按此项规定执行,导致宠物犬失去有效监管后自行跑脱,以致被撞,由此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原 告承担。因此对叶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
问题一:在本案中叶某及其母亲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
杨教授:按照本案来讲,应该由原告方承担责任,这也是法律上规定的受害人过错责任,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其 遭受损害,那么由受害人承担责任。
问题二:宠物有生命权吗?
杨教授:现在有很多人主张动物应该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我认为这种说法不成立。动物没有行为能力,只属于权 利的客体,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一种物,属于人的财产。当然,我们对动物的生命应该保护,但动物不具备与人一样的人格 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
问题三:如果萧女士在开车中有违章情况,那么需要承担责任吗?
杨教授: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与有过失”来确定责任,即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过错多的 承担得多些。
如果本案中萧女士开车确有违章行为的话,那么由于撞死小狗导致的是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失,因此在审理中可由法 官根据过错的大小确定责任。
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