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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农妇为挣钱“炒”炸药被判十年(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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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冯松)2004年6月1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意外发现杨家村村民杨寿兰家放有炸药40余公斤。经过询问,杨寿兰交代这些炸药都是自己“炒制”的,而她竟然将炒好的炸药存放在厨房内!



  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罪物判处杨寿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炒制炸药的厨房 摄影:冯松

制作好的炸药卷 摄影:冯松

  据了解,2003年1月,杨寿兰在村附近的山上偷着开了一口煤窑。由于年近五十,断断续续偷挖了一年也没什么收获。2004年5月,不甘失败的杨寿兰雇佣了三个河北工人为她挖煤,但是由于根本不具备专业知识与设备,杨寿兰的“生意”仍不尽人意。此时,杨寿兰突然想到曾有人传授给她的那门手艺——炒炸药!只有小学文化的杨寿兰敢想也敢做,她随后买来硝酸铵化肥等原料,又支起一口大锅,铵油炸药就这样在杨寿兰家的厨房里诞生了。“老天作美”,当炸药制好后不久,杨寿兰便在村口遇到贩卖电雷管的不法商贩,于是她以4元一支的价格买了整整100支。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杨寿兰就先后三次炒制炸药50余公斤,而10余公斤的炸药就能做成炸药筒100余支。杨寿兰在被捕之前,已经将数公斤的炸药用于私挖煤窑的开采。

  2004年9月1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罪物判处杨寿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后,杨寿兰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就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杨寿兰又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今天一中院裁定准许了杨寿兰的请求。

  杨寿兰之所以私制炸药而不以为然,且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认识上有所变数,不是基于她目无国法,而是根本不懂法。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其罪名成立的标准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在量刑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制造爆炸物在上述数量5倍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对于杨寿兰的量刑问题上,虽然杨寿兰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完)(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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