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农妇为挣钱“炒”炸药被判十年(组图)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冯松)2004年6月1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意外发现杨家村村民杨寿兰家放有炸药40余公斤。经过询问,杨寿兰交代这些炸药都是自己“炒制”的,而她竟然将炒好的炸药存放在厨房内!
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罪物判处杨寿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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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罪物判处杨寿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后,杨寿兰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就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杨寿兰又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今天一中院裁定准许了杨寿兰的请求。
杨寿兰之所以私制炸药而不以为然,且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认识上有所变数,不是基于她目无国法,而是根本不懂法。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其罪名成立的标准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在量刑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制造爆炸物在上述数量5倍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对于杨寿兰的量刑问题上,虽然杨寿兰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完)(北京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