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牵出单位私分国家财产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 南京某研究院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却是问题百出,15位职员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1998年年底,尚为事业单位的南京市某研究院分两次为10位和5位职工投保,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三年期“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投保额分别为40万元和20万元,到期后,保险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总共约62万元的生存给付金,资金承担方式由研究院全部出资。2003年,研究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11日,研究院申请领取了保险金,却没有发放下去。于是没拿到保险金的职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昨日庭上,审判长的判决着实让人意外,保险合同无效,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据介绍,原来,主审法官吴小晗审理时发现,研究院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是趁改制前,以给部分职工买商业保险的方式,私分国家财产。另外,日前,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共同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凡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按规定进行清退。
作者:朱晓燕
(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