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出售纷争耐人寻味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9月2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擅自更换车架引发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驳回上诉,认定改装车不在法律强制禁止买卖范围,判令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李某尚欠的车款10000元。
事情起因于4年前的一次交易。2000年9月,李某从重庆购买了一辆五十铃货车,价格为55000元。之后,李某未按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车架进行更换,致使车架号发生变化。车管部门发现后,对李某罚款500元。与此同时,李某保证不再将该车转籍。
2002年9月3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将那辆改装过的五十铃货车卖给刘某,价款62000元,交车时付款50000元,余款12000元待刘某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当日,刘某付款52000元,尚欠10000元立下欠据交给李某。就在刘某向车管部门申请过户时,车管部门告知了车辆改装和原购车价的情况,并出示了李某不再转籍的保证。但是,刘某并未将车管部门的告知放在心上,还是于2003年5月坚持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之后,李某向刘某索要欠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讼。对此,刘某提出反诉,要求将车辆价格变更为30000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2年,刘某购车时,他并未口头或书面保证是原装车,按照约定在车辆过户后被告应给付所欠余款1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李某与他订立汽车买卖协议时,隐瞒了汽车改装,以及向车管部门保证不再出售的事实,且售价超过购买价,因此李某在交易时有欺诈行为。刘某请求法院变更汽车价款,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后,法院认为,李某与刘某在旧车买卖中并未对车辆是否应为原装车作出特别约定,且在协议达成后,刘某已经知道车架更换及原告不再转籍的保证,仍坚持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可以推定他对所购车辆为改装车予以认可。
同时,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禁止改装车的买卖,且车管部门在刘某坚持下同意车辆过户,说明有关管理部门最终依法承认了这桩买卖,故应认定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车款1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变更车价,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钱军储俊 顾星
相关信息: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所以,国家对旧机动车的流通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将其分为可流通和不可流通两类。
可流通的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1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对于哪些车辆不可以流通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该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报废车的买卖,但对旧机动车可否买卖并未作明确规定。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对不可流通的旧机动车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1年时间内(含1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各种盗窃车、走私车;各种非法拼装、组装车;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结合《交通安全法》和《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认定报废车和非法拼组装车属于法律强制禁止销售范围,而改装车则不在强制禁止销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