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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真逃债”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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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作出规定,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惩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表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修正案草案拟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新华社电)(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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