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丽水3人买卖危险物品被判刑
央广网
中广网10月11日杭州消息(记者陈淦通讯员毛昕昕)因为非法买卖危险物品,刘某、黄某和胡某等三人,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判刑。据了解,这在当地还是首次。
2002年间,刘某获悉丽水城区电镀企业需购买氰化钠后,未经国家许可,从事化学品氰化钠买卖活动;2002年2—11月,利用在原丽水市物资局“化轻公司”任职时的条件,以丽水市星火五金配件厂的名义,向金华市“化轻有限公司”化工部共购得氰化钠6350千克。去年,又向福建省晋江市金顺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得氰化钠150千克。
刘某将非法购得的氰化钠销售给丽水市区的电镀企业和被告人黄某、胡某等,获利2600元。
2003年间,黄某为营利,未经国家许可,向被告人刘某非法购买氰化钠27桶,共计1350千克,大部分卖给了当地的电镀厂,获利540元。
2002年间,胡某为营利,未经国家许可,擅自向刘某购买氰化钠250千克,加价后出售给各电镀厂,获利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等三人未经国家许可,非法买卖氰化钠,虽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但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追缴违法所得。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