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兄弟,你有权参加社保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本报记者汤碧琴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 同样按月领取养老金
用人单位应按农民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农民工本人按8%逐月缴费。2004年度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5301元,下限为1060元。如果农民工暂时离开宁波去其他城市打工,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保经办机构,回宁波后再续保。如果农民工离开宁波去其他城市打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农民工离开宁波返回老家,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存额。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到达退休规定年龄时可与这儿的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失业保险 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要按农民工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因用人单位违规造成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参加医疗保险 手持医保卡看病自如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费,另缴纳每人每月5元重大疾病救助金;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2004年度确定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1060元。参保的农民工可凭本人医保卡自行选择我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参保农民工如回原籍而终止在宁波医保关系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应予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按其参加医保应享受的待遇予以解决。
参加工伤保险 因工伤亡有保障
用人单位应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伤残的,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1至10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鉴定为1至6级的,还可按不同伤残等级领取下列待遇: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经过伤残等级评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3、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另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的,由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标准与上述标准相同。
参加生育保险 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要出面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凡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由于单位原因未能参保的农民工,其所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