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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断供,欺诈还是诈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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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断供现象的认定,司法适用上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应把握准确,不能让应受刑法制裁的逃离了制裁,应通过民事方式救济的却被处以刑罚的事情发生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汽车梦!”———曾几何时,汽车消费贷款帮很多人提前圆了开车的梦想。但如今,超前消费的风险终于爆发: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圆梦者发生断供或停供现象。根据央行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3年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而广州市某银行信贷部工作人员说,骗取汽车贷款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类似情况处罚不一

  但在司法适用上,对此现象是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却存有较大模糊性。这一点,从广东最近的几个案例就可以看出。
  今年5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大汽车贷款诈骗案。11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到银行进行骗贷,行骗63次,总金额超过160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其贷款诈骗罪成立。

  而同样是骗贷,广州市一个涉嫌分18次诈骗汽车贷款近355万元的被告人却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法院经调查发现,从2001年9月到2002年3月间,孙某以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用虚假证明文件,分别从11家银行共贷款18次,并都由保险公司办理了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其中的200多万被孙某提取挥霍一空,至案发时,已没有任何还贷能力。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以一定的欺骗手段取得了贷款”,但同时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孙某“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曾经产生较大的争议,但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后不久,又撤回抗诉,孙某终获无罪。

  广州市谢某的案例同样引起了很大争议。谢某从2001年9月和10月间,使用夸大甚至虚假的收入证明,分两次从工行广州市某支行处贷款29万元和28万元,并在保险公司处办理了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后来,谢某以汽车公司无法按时交车为由,同意以“不要汽车要现金”的方式套现32万元,并将32万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谢某在分别向银行还款8期和6期共约13万元后,无力继续还贷,完全断供,但此期间,谢某没有潜逃,隐匿财产。

  律师详解三种状况

  对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一位法官分析,汽车贷款属于一种超前消费,肯定就会有风险存在。他认为断供、停供有的确实是由于个人经济状况变差,真的还不起贷款,有的确实是恶意欠款。还有就是个别经销商用虚假购车合同骗贷,或虚抬车价,“悄悄”抬高贷款人每月还款额。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对断供现象,应把握准确,不能出现应受刑法制裁的逃离了制裁,应通过民事方式救济的却被处以刑罚的事情发生。

  广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王述鸿律师认为,《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还是很明确的,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很显然,构成贷款诈骗罪有三个要件:其一,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二,采用了虚假的事实的欺骗手段。其三,由于诈骗罪是结果犯,所以必须骗取到贷款。

  王律师说,贷款诈骗罪和一般的民事欺诈的区别,就是后者并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一主观故意。王律师认为,贷款后一直有还贷行为的,本身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造成银行坏账的主要情形,认定时需要慎重考虑。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合同骗取贷款,从没有还贷行为,或者取到款后没有购车,而是携款潜逃,转移资金等,其非法占有的的目的明显,就应当定为诈骗。本报记者胡军

  汽车正在走入千家万户,汽车贷款功不可没,但其中出现的问题也应引起注意资料图片

  专家观点

  认定“非法占有”要看具体情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赵俊新教授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对汽车贷款诈骗罪,既要求客观上具备骗取贷款的行为,又要求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诈骗贷款之目的,两者不可或缺。从当事人发生断供或停供,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要认定“非法占有”,又必须看客观具体情境,尤其是要注意甄别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还贷的情形。如果无法还贷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贷款诈骗,而应以一般的借贷纠纷处理。

  对于一些人采取造假手段骗取贷款,在获得贷款后有挥霍行为,或挪作他用,不能必然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如果采取欺骗方法获得了贷款,并用于合法经营,如果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如期偿还全部贷款,也不能因此获罪。

  对于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诈骗方法获取贷款,意图通过贷款营利,主观上只有使用贷款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情形也只是作一般骗贷行为处理,而不作犯罪处理。

  赵教授同时表示,不久前,央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未雨绸缪”,专门设立了“风险管理”一章。他相信这个新《办法》的出台,对汽车贷款市场有积极的作用。(胡军)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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