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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需经听证 我省出台工作规程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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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工作规程规范拆迁单位与管理部门行为

早报讯(记者康云)昨日,省建设厅对外下发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规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规程》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今后在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

解读1《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规程》

30日内审查

根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进度、补偿情况等相关材料,并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应该作出书面决定,并同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3日内,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房屋拆迁的许可文号、拆迁人及其实施的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评估鉴定当事人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均应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需要对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的,应当在质证的基础上,由裁决机关委托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在审限内作出裁决。需要中止裁决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裁决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记入裁决期限。

强制拆迁需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是否进行听证,按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前举行听证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闽建房[2004]4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

司法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责任追究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拆迁矛盾,解决拆迁纠纷。

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经查实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拆迁许可证及核发拆迁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管职责,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2《拆迁单位工作规程》

公示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将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基本情况(地址、层次、朝向、每套建筑面积)、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原房屋的产权面积、实际丈量面积等资料张贴于拆迁工作点明显位置,直至拆迁任务全部完成。

核实产权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丈量确定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有异议,要进一步复核的,必要时,可以请专业机构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对于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协助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协商需要

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并做好协商记录;对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要协助被拆迁人(承租人)做好申请工作。

签订协议

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助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选房顺序号(货币补偿的除外);协商不成的,协助拆迁人申请裁决;拆迁项目结束后30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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