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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农民建筑工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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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海9月6日电

新华社记者梁思奇

一名农民工在给他人建私房时摔成瘫痪,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揽活者”赔偿27万元,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这笔巨额赔偿包括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法院的判决比索赔的45万元低了一大截,但容小军能否拿到这笔钱显然是一个疑问。

建私房造成一死一伤

17岁的容小军为广西浦北县人。去年9月,他和几名老乡一起,跟随一个叫阮家昌的老乡到北海给一户人家建私房。12月24日,容小军和姐姐容小冬一起从4层楼摔下,因为没有搭脚手架和拉安全网,两人摔成重伤,容小冬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容小军脾破裂、第三胸椎骨折并脊髓损伤,至今瘫痪不起,经鉴定为四级伤残。雇主在支付容小冬丧葬费、垫付容小军医疗费共2.7万多元后,声称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当初揽下这桩活的阮家昌则否认自己是“工头”,只是一起合伙干活,拿不出钱赔偿。

今年5月,容小军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提出阮家昌所领的工程队无任何建筑资质,应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要求赔偿45万元。

作为第一被告,阮家昌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没有意见,但表示“本人无力赔偿”。出事后,他和一同来的同乡为容家姐弟凑了1000多元钱。“可怜啊!小冬才24岁,家里还有两个幼小的孩子”。老阮对记者称他为“老板”极不自然:“我只是个泥水工,和工人一样干活的。”他认为自己带的不能叫“工程队”,只是几个老乡一起干活。他说当初与房主口头约定,按每平米60元工钱结算,接到活后,他回家把容家姐弟等五六个同乡领出来。“干一天20元工钱,我也一样。你说我算什么工头?一世做农民,没害过人,怎么就当了被告呢?”他委屈地说。

被判负连带责任的雇主老王直叹气。他是经别人介绍找到当泥水工的阮家昌,当初说好安全事故不负责。“谁能想到会真的出事?所以没签合同”。已经掏了两万多元的老王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我们一个平民百姓,花几十年积蓄才能盖一幢房子,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

“三不管”留下监管空白

记者了解到,尽管发生了这么严重的工伤事故,北海市却没有一个部门去调查、追究责任。

北海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表示,由于容小军姐弟是受雇给私人建房,是私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部门管辖的劳动关系范围。

北海市建委建筑市场管理科庞科长说,北海市造价50万元以下工程委托区、县建设部门管理,因为编制问题,区里不设质量安全管理站,也没有专职的质量安全管理员。另外,私人建房遍及城乡,点多面广,工期长,根本管不过来。有些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后就直接找临时工程队施工,根本不办报建手续,难以发现,所以出了事很难追究责任。

而北海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的说法则是:此类私人建房大部分雇佣临时工程队,没有任何证照,并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而属于治安管理范畴的“非法经营”,造成人身损害,应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规定论处。

据北海市规划局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市报建私房建筑19.3万平方米,动工兴建超过千户(尚不包括拆旧建新部分)。为节约成本,大多数人都找临时工程队兴建,这些进城农民工拼凑的工程队,没有资质,不懂规程,“工头”揽到活后一般只和雇主简单约定“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施工中能省则省,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责任不清。

容小军姐弟出事后,阮家昌对记者直呼自己倒霉:“我帮其他人建过房,没人向我要过资质证明,反正我能把房子建起来就行了。”

加强市场监管才能防患于未然

记者了解到,每年北海市城乡一幢幢私人楼房拔地而起,但很少有人想到它们“诞生”过程的风险和代价。有些雇主为了免责,会与雇请的民工签订责任合同,约定施工中若出现工伤,雇主概不负责。许多农民工为了揽到活干,也同意这种“不平等条约”,出事后自认倒霉,不敢讨要赔偿,最多的情况是雇主或工头出于“道义”给点小钱一次性打发了事。

在容小军案的诉讼中,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担任了委托代理人,原告的诉讼费得以依法免交,但这种救济不能使死者复生,也没有办法避免判决成为“画饼”的可能。

有关人士认为,农村和城市私房建筑,是农民工的主要劳务活动之一,吸纳的农民工数量巨大,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从源头着手,规范这一市场。应着重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实事求是确定普通民居施工的资质条件,在项目报建时卡住无资质工程队“入市”。此外,在完善合同、保险和施工安全及质量监督的同时,降低对承建私人房屋的管理费用,用“经济杠杆”引导私人业主雇请有资质的正规工程队。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为农民工撑起人身安全和权益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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