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事故案宣判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重庆今日上午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1人缓刑。
根据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事故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疏散转移6万多人,9.3万多人受灾。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
(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