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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团伙成员多为狱友(图)

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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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桂 王家耀来源:

绑架团伙持有的枪支等作案工具。

  王立华团伙的公开审理,使一个绑架团伙的真实面目进一步展现于公众之前。

  这个绑架团伙的成员构成是怎样的?他们如何走到了一起?他们的枪从哪里来?他们如何选择绑架的目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专家说,近年来,绑架犯罪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犯罪现象。

  成员构成

  10名成员多为狱友

  据警方统计,王立华犯罪团伙的10名犯罪嫌疑人中,8人均曾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1995年,26岁的王立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9月25日提前释放。另外两名嫌疑人梁君(29岁)和王庆晓(30岁),也曾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9年,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获释。而其他成员中,大都曾因故意伤害或盗窃等原因而入狱。

  警方的调查证实,原本并不相识的王立华和王庆晓等人,大多是在服刑期间认识的,另一些则是出狱后相互介绍而结识的。

  枪支来源

  曾到云南等地买枪支

  在王立华团伙落网后,警方展出的该团伙曾持有的枪支、手雷等作案工具,引来媒体一片惊呼。

  据王立华交待,2002年9月获释后,他便开始为实施绑架作准备。此间,他曾到河北、黑龙江等地购买了几把猎枪、土枪等。

  2003年10月,得知张海量(绑架团伙成员)曾在云南服刑,王立华便让张带其去云南,以认识一些张在服刑期间认识的狱友。此间,通过潘新、杨现春(另案处理)等人,他又在云南购买了前苏联制手枪2支、国产冲锋枪2支,除1支留在云南以备逃跑所用外,其他均从公路带到了北京。

  此外,王立华还花了60万元订购180多支枪,但直至案发落网,仍未得手。

  2004年2月,王立华等人共持有猎枪1支、土造手枪3支、国产步枪1支、转轮手枪1支及各式子弹207发,手榴弹1枚。

  在王立华团伙实施绑架时,枪支扮演了重要“角色”。绑架吴若甫时,王立华等人曾试图以冒充警察的方式直接将吴带走,见对方不从,便掏出了手枪。当时,军人出身的吴若甫意识到对方手中的枪并非“假货”,便跟随他们走了。从此,他开始了历时22小时的被绑经历。

  作案方式

  紧盯名车冒充警察

  王立华团伙是怎样“盯”上吴若甫的?

  王立华被捕后向警方交待,他们选择绑架目标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熟人得知某人确实有钱;另一种则是在路上看中某辆名车,绑架车主作为人质索要赎金。

  在吴若甫案中,王立华选择的方式是后一种。王立华交待说,此前,他与同伙在豹豪酒吧前选择目标时,曾发现一辆奔驰车,但得知车里有3人后,便放弃了绑架打算。此后,他们又看见了吴若甫的宝马车———吴若甫的厄运由此而来。宝马车作为“有钱人”的一个标志,也给吴若甫带来了危险。

  一般情况下,王立华团伙设定的结果是:取到赎金即“撕票”。

  王立华还向警方交待,每次实施绑架,基本都由他定下目标,带领三四人到现场,由王立华上前出示“警官证”,如遇反抗,便在同伙的协同下将对方强行拉至车上。一般每次参与绑架的同伙都持有枪械。

  链接

  绑架成突出犯罪现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专家说,绑架案多为烈性案件,往往危及生命。绑匪往往配备先进的犯罪工具,比如车辆、枪支、通讯工具等。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绑架案在中国几乎销声匿迹。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绑架案重新出现,并呈上升趋势。自20世纪90年代,尤其到近年以来,绑架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犯罪现象。

  80年代后,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期,贫富开始出现分化,无业者逐渐增多,而参与绑架者多为无业者和“两劳”释放人员。

  绑架罪在我国是重罪。依照《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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