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中学与家长签订国内首份“教育契约” 明确双方义务并规定违者将负法律责任(图)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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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契约’来约束本应做到的事,有多此一举之嫌。”
“如果之前双方没有任何约定,则公正的审理结果往往需要以极大浪费司法资源、或当事人付出极高诉讼成本为代价。”
新闻回放
近日,广州市某中学与学生家长分别签下了一份特殊的“合同”—————《学校、家长教育契约》,首次在教育领域引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概念”,明晰家长、校方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了教育界和法律界的强烈反响。
喝彩 温馨的“交易关系”
一个完善的教育系统就像一个等边三角形,只有学校、学生、家庭三方面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大作用,否则,就会变形。让学生和家长都明白这种“交易关系”,明白大家都可以而且应该在这段买卖中获取“最大利润”,用“契约”的形式加以约束(不过我奇怪为什么没有“学生承诺”),能刺激学生的投入感,变被动的“要学”为主动的“想学”。
作为一个学生,对于这种温馨的“交易关系”,我举双手赞成。(小木)
支持 可规范“师长”行为
学校方面,每个教职员工都是一个独立个体,有自己独特的利益和价值取向,有时不免会因利益或价值取向做出不利于学生的事。签订“教育契约”,可以从法律上规范校方的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
家长方面,由于自身素质或时间关系,很多家长并不懂如何科学教育子女,或者由于太忙而疏忽了子女。因此,“教育契约”对于他们尤为重要。契约中“每周给孩子四个‘一’”等条款,无疑是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黄月琴)
冷眼 订此契约多此一举
这份“教育契约”,铿锵有力,言之凿凿,令人欣慰。但细看其内容,并无新意,都是些本来就应该做到的事情。诸如第一条,“实行一费制,抵制乱收费……”。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教育乱收费。难道政府禁令的约束力还比不上一纸“契约”吗?其他条款亦如此,“契约”的条款只不过重复政府的规定而已,没有实际意义。
再看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的“契约”,除第二条外,也是每个学生家长应该做到的。“四个一”要求并不高,尚处“初级”阶段。用“契约”来约束本应做到的事情,似有多此一举之嫌。(杨岳武)
质疑 是否属不平等条约
校方承诺的内容,本来是人所共知的,违反必然“触电”。例如第一点“实行‘一费制’,抵制乱收费,学期中间不加收学费”、第四点“保证学校用具和用餐安全,保证来源正规”等。校方承担的内容,一言以蔽之———言之无物,玩文字游戏。
反观家长应承担的内容,却句句触及要点。例如“每周给孩子四个‘一’”。对部分文化水平不高的家长来说,这是比登天还难的差事。又如“每学期为孩子所在班级担任半天班主任”,对很多家长来说无异于是赶鸭子上架。我猜,学校本意是要求家长们体谅班主任工作吧,可是又有谁体谅家长的苦衷呢?(林轩俊)
探源 多方利益催生“契约”
家长和学校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契约”,是家长、学校、司法机关(如果家长或学校因为教育纠纷而提起诉讼的话)等多方利益所催生的。
从本质上看,家长和学校的关系就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买方(家长)缴纳一定的费用,卖方(学校)即提供教育孩子的服务。“教育契约”的作用之一,便表现在它可以以双方都承认的游戏规则来约束双方当事人,从而把双方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同时,既然存在交易关系,则“利益”成为双方最为关注的重点和交易的终极目标———家长希望孩子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学校则希望能提高声誉和增加经济收益。根据交易双方的利益的相对性,要使得双方的利益分配尽可能地达到公平和合理,必须有一个由双方不断磨合而得到的最终准则来对双方利益分配进行调整,而“教育契约”便起到了推动双方的利益调整和分配机制不断趋向完善的作用。
在法治国家,几乎任何社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交由法院来独立解决。因此,教育纠纷的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诉讼来寻求公平和正义的。但是,教育纠纷因为有了师生关系这一“温情”因素的介入,往往使案件错综复杂。如果之前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约定,则公正的审理结果往往需要以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或当事人付出极高诉讼成本为代价。希望“教育契约”的签订,能使这些情况得到较大的改观。(彭绍源)(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