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告就告?“恶状”侵权该严惩(图)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孙朝方 实习生 邓旭如
离婚后,一纸“说不清”的借款单把昔日婆媳闹上法庭。媳妇指责,是前夫母子“串通”好谋其钱财、毁其名誉,是恶意诉讼。家公家婆称,顶多是个过失,并非恶意。
是恶意诉讼还是过失?恶意诉讼将如何惩罚?
昔日婆媳互相告状
广州市民刘亮(化名)与妻子刘月(化名)结婚五年,育有一子。2002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将房子卖了平分房款。
三个月后,刘月却被昔日公婆告上法庭。
原来,2001年4月两夫妇买房时,因手头紧,刘亮的父母给了30万元。2002年3月,刘亮给父母补写借条,约定一年后还钱。但随后两人离婚,对该借款没作出交代。2002年8月,刘亮的父母向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月偿还借款的一半即15万元。
尽管法院最后判刘月不用还钱,但她还是觉得很“冤”。她说,自己无缘无故打了场官司,费时费力又耗财。于是今年5月,刘月以恶意诉讼状告昔日家公家婆,称对方以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和虚假事实为由,恶意起诉到法院,使她精神上遭到打击和损害,要求对方赔偿因她参与恶意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等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用1万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恶意诉讼绝非错告
不少人对告状也会违法并不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必须明晰恶意诉讼与错告的区别,动不动就要起诉“告状”,弄不好稀里糊涂成了“侵权者”。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张民安认为,恶意诉讼强调当事人明知道对方不需要承担责任,仍然通过诉讼来损害对方权利,其实质是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而过失诉讼的出发点仅是维护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主观上并不想通过自己行使诉讼权来损害对方的权利,也就是错告。
首先,两者的主观认识不同,恶意诉讼是故意行为,是滥用诉权的表现;错告是过失行为,是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表现。其次,起诉理由有区别,恶意诉讼明显地缺乏正当的理由和事实根据,明知道不能胜诉还要告;错告并不明显,当事人起诉时以胜诉为目的。另外,起诉目的有差别,恶意诉讼的目的是使对方遭受精神、名誉、经济等损失;错告的目的是通过行使诉讼权来维护自身利益。
确定赔偿标准空白
如何区分是否恶意诉讼?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说,举个恶意诉讼的例子,某企业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聘人乔装为消费者制造是非,借此控告竞争企业使其声誉受损;或故意弄错诉讼对象,如甲乙之间出现法律纠纷,但乙故意把与事件无关的甲的父亲也当作诉讼对象告上法庭等。
刘律师说,我国法律中虽有“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但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定却基本空白,没有任何关于恶意诉讼的确定标准和处理赔偿标准的规定。法院即使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恶意请求并判其败诉,依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恶意诉讼者顶多也只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已,对给另一方造成时间上金钱上(律师费等)的损失,却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其赔偿。
应加强惩罚性制裁
民法有“权利不可滥用”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身权利,但如果目的不适当或手段不合法,就会构成权利滥用或者侵权的违法行为。
事实上,近几年来恶意诉讼愈演愈烈,这跟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有关,而原被告资格要求不严也导致了恶意诉讼的泛滥。恶意诉讼不仅造成对方人力、财力、精力的耗损,还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
如何有效消除这种现象呢?法学界一直呼吁以法律手段惩戒这种侵权行为。
张民安认为,要加强对恶意诉讼的法律制裁,就应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他解释说,过失诉讼赔偿是实际损害赔偿,损失十万就赔十万。但恶意诉讼赔偿就不一样,法官可以根据侵权情节作出判断,赔偿数额可以超出实际损害的数额,损失十万可能要赔三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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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该管管“恶状”了
老百姓懂用法说话,是件喜事。但动辄告来告去,就事与愿违了,告状也会违法?恐怕知道恶意诉讼的人不多。甚至有的“恶人告恶状”,摇着法律的大旗大呼小叫:打官司拖垮你。
是谁怂恿了这样的恶状?
这年头,拍着腰包张扬“老子有钱”的人并不少见,“人活一口气”的黎民百姓也大有人在。法治社会嘛,那就用法说话吧。大小事动辄告告告!那“门槛”也好过,即使明显没有确凿证据显示对方侵权,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诉讼引入实质审判程序。对那些意图倚仗法律去告恶状的人们,法律又如何处罚呢?正如一位律师所言,根本伤不了那些人的元气,没啥震慑力。
只可怜了一班无辜百姓!按现行法律规定,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即使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恶意请求并判其败诉,顶多也就承担不多的诉讼费,无辜的“被告”却要搭进时间、赔上金钱,却无路索赔,因为无法可依。至于精神、心理上的损害,更是难上难。
一位广州的法学专家说,近几年恶意诉讼的案例如雨后春笋。怎么办?看看目前的法律规定,有点心虚,恶意诉讼的“规范”差不多空空如也,现行法律对其防止也显得“疲软”。
坦白说,目前谁为恶意诉讼的弱势“被告”撑腰?最有力的武器还是法律,暂时的缺位可以查缺补漏,倘若亡羊仍不念补牢,是百姓之憾。(孙朝方)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