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让精神病人就业?
青年时讯
近来,精神病人能否就业成了人们关心的话题。有些人认为,精神病人像一枚定时炸弹,随时会危害他人,因此不能就业。同时另有一些人主张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这更有利于他们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对残疾人做了明确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该条明确规定精神残疾也是残疾的一种。《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这条规定,结合精神残疾属于残疾的规定,有人推断出,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也不得歧视精神残疾人。那么,企事业单位拒收精神病人就是违法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博士郑永宽认为,不能简单判定企事业单位不录用精神病人是违法行为。他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精神病人就业作专门而明确的规定。按照常理来说,精神病人有潜在的危害性,单位不录用,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人,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况且精神病人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李清志说:“目前对精神残疾人就业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规范,各地一般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精神残疾人与精神病人不同,精神病人是指在精神病的发作期,根本无法工作;精神残疾人是已经康复或基本康复的人。谁也不敢明确表示拒绝残疾人,通常都是找一些其他借口推脱掉。”
法律在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残疾能否就业的同时,对精神病人实行了合理的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里面并没有提及残疾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6条有这样的规定:“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