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带走盘问,孩子怎么办
海峡网-厦门晚报
何谓继续盘问
读者:看报纸上宣传,公安部出台了有关盘问、继续盘问的新规定。什么叫继续盘问?
律师:7月12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所谓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什么情况下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读者:警察有权挑选任何一人继续盘问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行?
律师:《规定》第8条指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9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8条所列条件的。”
特殊人群享受“特殊待遇”
读者:对于还没有长大的小孩,公安机关可以继续盘问吗?
律师:4种特殊人群接受“继续盘问”时,上限4小时: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这4类人群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继续盘问要妥善安置家属
读者:以往国内曾出现过一个案例:警察将一名妇女带走了,其家里3岁的女儿因无人照看而丧生。这种情况如何防止?
律师:《规定》第15条要求,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由于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此条首次明确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的安置问题。确实是一大进步。
候问室须经验收合格
读者:继续盘问一般是在派出所,我们想知道,县公安局是否也可以设置候问室?
律师: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由于此前对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即“留置室”没有硬性规定,所以一些公安机关设置的“留置室”不规范,无法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一)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二)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候问室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留置室”主要是基层派出所的盘问专用场所。以往,一些“留置室”使用的是国家已禁止使用的工具,一些派出所根本没有对被盘问人加强管理的制度。而且,“留置室”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被盘问人过夜期间上吊自杀、翻窗跳楼、因被“上过刑”夜间死去等事情各地屡有发生。
(记者 张华 实习生 吴勇义)
法律咨询由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提供。
(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