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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法官”插手企业债务纠纷(图)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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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洪克非 特约记者 张 权

  近一个月来,身为法律工作者的李芳兰一直在为自己的利益和名誉奔走 记者 洪克非 摄

  8月10日,记者第4次赶到湘潭市调查时,法律工作者李芳兰仍无法轻松。在湘潭,许多人怀疑她举报了一个“精英法官”的问题,坏了“圈里”的规则,这让她在当地司法界几乎没有办法呆了。

  当时企业间的“三角债”盛行,拖欠货款成了常事。因此,其时许多单位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代理,以帮助企业催款。

  “精英法官”董润生也积极插手“风险办案”。结果给代理人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后果。

  李芳兰说,董为谋取风险办案费用实在煞费苦心。他以顺路办案的名义帮助催款,同时设计甩开两厂原来的代理人,以欺骗手段让对方放弃利息,最终据为己有。现在她正全力向董润生追诉财产被侵占的问题。她认为董非法侵占她的27.5万元合法财产。8月3日,岳塘区法院立案庭一位副庭长终于答应和庭里其他负责人商办此事。

  在对董润生的调查中,记者发现了这样一幕——司法实践中,一些人的合法利益往往成了他人窥视的对象和阴谋的牺牲品,属于“生物链”中最无辜的一环。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李的起诉将揭开许多鲜为人知的真相,其内容足以为司法界一些典型行为“画像”。

  律师接手企业欠款纠纷

  被李芳兰起诉的是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法官董润生。

  李称,他们认识大约是在1996年左右。那时李刚刚涉足法律事务,主要为企业代理欠款纠纷。

  而董当时已是名声在外:为人办事果断,素有谋略,效率颇高,并有“工作狂”之称。

  李和另一位也与董润生有关联的法律工作者余彪认为,吸引他们与之交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董与其他法官不同,像打牌、洗脚、按摩之类的活动,他很少涉足。

  这让他们将其归之于“精英法官”的类别。

  董从钢城法庭调到易家湾法庭后,很快升为副庭长。由于易家湾法庭是岳塘区法院的一面红旗,也是省里的先进单位,董的前程大家都可预见。

  据李芳兰介绍,大约在1997年7月,两人开始有了正式的工作接触。

  李称,董润生当时找到她,说要到沈阳市去办一件案子,可以顺带把她的那件沈阳案子一起弄一下。

  董所指的是李芳兰代理的湘潭市电炉厂与沈阳矿务局的欠款纠纷。

  1994年6月18日,李芳兰与所在企业湘潭市电炉厂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由李承包沈阳矿务局所欠电炉厂的170多万货款的催收任务。

  协议的要求是,催来的款项最低不能少于货款总数的60%,李芳兰在催收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实行包干自理。承包期间,工资奖金停发。按照货款回笼的数量,厂方以3%-10%的比例支付该提成的费用。

  而李在催收货款中,另向对方收取的货款利息、滞纳金等(即货款本金之外的金额)均归李所有,厂方不提供任何索要本金之外的凭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钢城法庭的一个法官告诉记者,当时企业间的“三角债”盛行,拖欠货款成了常事。因此,其时许多单位也出现了类似李芳兰这样的风险代理,以帮助企业催款。

  李芳兰正式接手后,很快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因案子只是普通的欠款纠纷,很快就进入了执行阶段。

  主办这一案件的法官是钢城法庭的冉志华。在后期的执行中,他和李及几位同事先后从沈阳矿务局收回了140多万元的欠款。

  李说,在董润生找她时,由于自己还有其他的事情要处理,沈阳催款之事就暂时放到了一边。

  董的主动要求让李喜出望外。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此举给自己带来的竟是一场七年之痛。

  法官插手“风险办案”

  见董有意帮忙,李芳兰立即把那边的情况和联系人和盘托出,并支付了4000元的差旅费。

  “事情办成了,我肯定不会亏他。这也是行内的规矩。”李芳兰说。

  李和董再次见面已是1997年11月。问及货款的催收情况,董的回答是“不顺利”,并称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很严重,他正在设法打通关节。

  之后,董提出了一个要求:鉴于收款困难,需要签署一个风险办案协议。

  签署协议的共有3方:电炉厂厂长吕建华、代理人李芳兰、法官董润生。虽然对于法官来参与这种风险办案,两方都有微词,但鉴于后者的身份和已参与办案的实际状况,他们也没法阻拦。

  李芳兰回忆,之后没有多久,董就告知钱已催回,但利息没有拿到。

  经董的手从易家湾法庭的账户取回自己的提成款6万多元后,李芳兰曾几次催问董润生利息事宜,但都被告知利息没有收回。

  光阴如箭,李渐渐将此事遗忘。后来的再度爆发,却是“广州花都事件”的引出。

  执行款“暗度陈仓”

  “花都事件”是指广东省花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花都二建)与湘潭钢铁公司耐火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湘火公司)的装饰工程纠纷。

  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花都二建与湘火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施工合同。之后,因价格结算产生纠纷,双方诉诸法庭。

  2001年2月,当事双方在易家湾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将工程造价结算为280万元,除开已支付的178万元外,剩下的102万元,湘火公司在2001年5月30日前,分3批向花都二建付清。如果湘火公司没有按期付清,则应追加从欠款之日起的银行货款利息。

  这一案件中,花都二建的代理人是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务所的余彪。据他透露,虽然担任了原告方的代理人,但在整个案件前后,他都没和授权方花都二建有过联系。而委托他当代理人的是花都二建项目经理毕汝忠。

  双方签订了一个协议,由余彪为第一审代理人,全权委托进行诉讼,并定下了代理费和办案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余说,因为这起案件是该案的审判长董润生为之联系的,他虽然有过疑虑,但真正上心时却是在付款之际。

  余彪回忆说,当时董找到他和毕汝忠商量,称他准备以法庭的名义,开设一个账号,以保证毕能拿到钱。

  而按照法定程序,湘火公司必须将钱打进法院的账号,由法院将钱划给花都二建,且花都二建必须开具收据及相关证明。而以法庭的名义开设账号,钱进账后,毕只要打个收条即可,毕表示同意。

  随后,在2001年3月、5月、6月,余彪发现给付花都二建项目经理毕汝忠的80多万元钱,都是直接在易家湾法庭的账户上划拨的。而给付他的代理费用,其实只占整个代理费的25%,其余的都是董润生拿了,但领取6万多元费用的收条却是余彪出具的。

  更让他心中不安的是,毕汝忠对领取的这些费用似乎并不领情,还抱怨法官和律师串通起来“坑”人,并扬言要董、余2人坐牢,这使他感觉董可能要出事了。

  余彪的担心在2002年成了现实。

  2002年初,湘潭市检察院对董润生涉及的系列案情进行立案侦查。

  2002年2月10日,董润生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2002年4月9日,在接受检察机关的审讯中,董润生交代,曾在办理花都二建工程款纠纷案中,采取虚拟代理人的名义,拿了3万多元的费用,私自存在账户上。

  与此同时,董润生的其他相关问题也一一浮出水面。

  据董交代,他先后承担了湘潭市电炉厂和湘潭市蓄电池厂的催款“任务”。1997年11月份,他从沈阳矿务局执行回90万余元的款项,打到易家湾法庭账户上的是23.5万元。这些钱,他都是以退单位执行款的名义提取的现金,其中支付了应给李芳兰的6万元代理费。余下的17万余元分次提取现金后,他存进了个人的活期存折。

  “法官侵吞当事人的应得利息”

  由此,董润生沈阳之行的种种问题相继揭开。

  据了解,早在1995年,湘潭市蓄电池厂聘请了湘潭市岳塘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洪清为该厂法律顾问。

  此间,因东北几个矿务局欠该厂货款比较多,在屡次派人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湘潭市蓄电池厂与岳塘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收款协议”。

  协议核心为:采用风险办案的办法,将一切办案费用实行包干,由后者负责收取东三省10多个单位的欠款共计280多万元,并按催回货款的9%提取费用。超支部分由岳塘律师事务所负责。

  同时,鉴于这几笔货款都是陈年老账,湘潭市蓄电池厂厂务会同意在追回本金后放弃利息。

  记者手中的一份证据表明,在1995年底,岳塘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洪清共收回账款210多万元。

  但此后不久,袁洪清的代理清欠权,“意外地”转给了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务所的余彪。对于这一变化,董润生的说法是,一天,他和湘潭市蓄电池厂厂长陈仲秋见面闲谈时,陈说代理人袁“好厉害”,“不大方”,流露出想另找一个代理人的意思。他于是作为中介,推荐余彪接下了这个单。

  事后,董润生给了陈仲秋一万元钱酬谢。

  但陈仲秋却否认了这一说法。

  据他回忆,1997年间,董润生找到他,说要去东北办案,“顺便”把沈阳矿务局应支付蓄电池厂的剩余欠款催回;并要求该厂与另一个法律服务所签一份“委托催款协议”。其内容与该厂和岳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大致相同。

  由于工厂资金困难,急需货款,陈仲秋表示同意。不久后,董拿出了一份协议书,要厂里签字盖章。他连代理人姓名都没仔细看就签了。

  货款到账后,按照协议,对方提取了10%的包干费用。过后,董塞给了陈仲秋1万元钱。

  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余彪则提供了另一种说法:在1997年期间,董润生找到他,说可介绍一单催款业务,具体事情由董办理,余只须在合同上签字就可以领取一笔费用。

  “天上掉馅饼”,岂能不接?之后,余果然领取了5000元的“签字费”。

  “董为谋取两厂的风险办案费用实在煞费苦心。”知晓此事后,电炉厂代理人李芳兰茅塞顿开:董对原本没有联系的电炉厂和蓄电池厂,都以顺路办案的名义帮助催款,同时设计甩开两厂原来的代理人,并以欺骗手段让对方放弃利息,最终据为己有。

  李出示证据表明:董从沈阳矿务局执行回90万余元后,给被执行方律师的费用就有15万元,返回矿务局10万元,加上私存的17万元和送给一位副院长及陈仲秋各1万元的钱,都是代理人按照协议应得的利息款,却被董设计骗走,并一直隐瞒了五六年。

  “给李顺路办案属义务工”

  对李芳兰的指控,董润生在7月28日接受记者录音采访时,予以了否认。董告诉记者,有关湘潭电炉厂和沈阳矿务局的案子,李芳兰曾先后两次来找过他,希望由他来接手。但他婉拒了,理由是自己非主办法官。后来进入,则是因为原主办该案的冉法官同意了,他才开始帮电炉厂收尾。

  接下案子后,因为本身也有几起案子在手上,要去东北办案,就顺路去沈阳将这个案子办了。而且,李芳兰没有给他什么差旅费,属于义务工。

  在沈阳时,由于案子很复杂,对方千方百计地转移资产,幸好他学过电脑,发现了对方的资金流向,而得以查实并执行回了巨额款项。

  他同时承认,在执行过程中,对方单位的两个律师起到了提供信息的关键作用。因此,他给了1万元的信息费,后来还付了14万元的费用。

  董称,此前也跟李芳兰商量过,如果利息能回来,希望用这笔利息来支付在东北办案期间的一些费用,比如线人费等。

  至于风险办案协议,是因为沈阳矿务局的两名律师要这个东西,所以他才和李和吕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

  他说,他曾告诉陈仲秋和吕建华,欠款都回来了,并且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也执行了部分利息。但利息的具体数量没有透露。

  记者查悉,董润生曾以退单位执行款的名义,从法庭账户提取现金,余下的17万多元他申报了13.5万多元的开支(包括购买了一台奥拓小车),其中1万元给一个副院长购买小车,还支付另外一笔1万元的信息费,余下的2.9万多元则放进了个人的腰包。

  董说,按照3方签订的风险协议,由于其中的利息部分执行到位了,按比例应该给李芳兰1万-2万元钱。但他怕李把这个事情(全部利息17万多元)搞砸,所以在李芳兰多次找他时,都予以了拒绝。

  董的党籍被开除

  但在董润生的系列案件侦查完毕后,2002年11月,湘潭市检察院作出了对董润生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将此案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2004年7月29日,湘潭市检察院渎侦局办案人员易建珍告知记者,董的行为事实上已涉嫌犯罪,对董不予起诉,“可能是考虑到涉案金额不是很大”,加上董有明显悔过意识。

  同日,岳塘区纪委一姓戴的办案人员介绍说,接到检察机关的案件移交后,2003年1月8日,区纪委对董润生问题予以立案。经调查认定,1997年下半年以来,董润生在办理沈阳矿务局等单位购销合同款执行案中,非法占有执行款29421元,隐瞒占有办案返回款14400元。

  他们对董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处分。

  岳塘区法院一个副院长称,董现在院办公室工作,负责院里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生物链”中谁最无辜

  事情似乎已经清楚,但风波难以平静。

  董润生说,电炉厂的案子对他的影响很大。2001年,参评全省优秀审判长,整个湘潭地区有10个指标,他曾被定为其中一个。但因为出了这个事,院里撤回了他的参评资格。

  “深受其害”的还有李芳兰。

  李芳兰称,自己的财产被侵吞后被隐瞒了多年都不知情,了解到情况后却无法讨回,声名反而受累。她说,因为许多人都怀疑是她举报了董的问题,坏了“圈里”的规则,这让她在当地司法界几乎没有办法呆了。

  李告知,现在她正全力向董润生追诉财产被侵占的问题。为此,她不惜放弃自己的职业。“反正不会饿死,摆个地摊也比这清白得多!”她说。

  她认为,检察机关在侦办董的案件中存在着明显不当——已查实董侵占、贪污数十万的个人和单位的合法财产,却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非法侵占她的27.5万元合法财产的问题,在查处后也没有返还本人,也不告知资金去向。

  那么,李认为属自己所有的这20多万元钱,到底流向了何处?

  知情人告知,董润生从沈阳执行回的利息有44万多元,属于李芳兰的有27.5万元。这44万多元,董私自处分,给沈阳律师15万元,返回沈阳矿务局10万元,法庭建设花掉13万多元,其余的或行贿或据为己有。据湘潭市检察院原办案人员丁科长介绍,检察院追回17万多元,但都已上交国库。

  李芳兰则认为此举有违法理,“难道警察抓了小偷不应该把钱还给失主吗?”她颇为激动地说,“现在是钱也不还了,小偷也放了。”

  由董润生引发的这一连锁反应,被当地法律界一些人士比之为“生物链”。

  一位律师认为,类似的事情并非鲜见,只是在董的游戏中玩得太远,坏了规矩而已。

  他们透露,合理地运用诉讼工具其中存在着技巧,但当事人卷入进去后却很难自拔。

  但公认的观点是,走得太远的迟早会晒着“太阳”,而董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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