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专项检查的通告
大连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大连市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二、检查内容:1.各单位依法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2.各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用工安排情况;3.各单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情况;4.各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5.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由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单位自查和集中检查两个阶段,以集中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时间定于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各单位要对照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认真组织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集中检查时间于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进行。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抽调执法监察人员,组织力量深入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由大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239790982397906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