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收停车费有没有看管义务?
东南快报
本报讯家住福州汇达花园的陈女士在小区里丢失了电动自行车,她认为汇达物业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福州仓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女士说,她入住后一直向汇达物业交付物管费和物管押金。今年5月1日中午,她骑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向保安领了张“095号车辆进出证”,将车子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并上了四重锁。次日上午7时30分,她发现电动车不见了,随即向物业管理人员反映,但对方没有处理。5月3日,她向仓前派出所报案。陈女士认为,汇达物业疏于管理,致使车辆被盗窃,应承担赔偿责任。
汇达物业则认为,物业并没有收取陈女士任何车辆停放和保管费用,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车辆保管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汇达物业没有看管义务与责任。
对于车辆进出证,汇达物业认为,这不是保管凭证,也不能说明业主是什么车进出小区、如何停放等。汇达物业还向法庭提交了值班记录,并说当日并未发放“095号车辆进出证”,原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
物业没收停车费,有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与责任?法院将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来源: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