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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不是公民职业资格?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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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明

职称外语考试,因为“考非所用”,被诟病多时。7月7日,《法制日报》刊登了行政法学家何兵博士的看法,认为现行的全国职称评定、职称外语考试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关于公民资格、资质的认定的事项。所以,人事部的职称外语考试制度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

何兵博士关心的是外语考试的问题。笔者感兴趣的,却是“职称”究竟是不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公民职业资格。

所谓“职称”,完整的说法是政府人事部门评核的专业技术资格。长期以来,我国的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专门化的制度,即是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者,方可当任专业技术职务。一个人想要当会计师,必须要有会计师资格;想要当大学讲师,必须要有讲师资格。然而,此项制度仅适用于公有制单位的有编制的国家干部。比如何兵博士,如果他把职称抛弃掉,但又继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也是有可能的——他可以被李嘉诚先生开办的长江商学院聘为终身教授,也可以到著名的民间研究机构天则经济研究所当专职研究员。传统的公有制单位,也可以用“聘用制”的方式聘请没有国家干部身份、自然也没有职称的人员:最近上海液压泵厂的“工人”李斌被上海师范大学聘为教授就是一例。

可见,“职称”跟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建筑师资格等不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职业资格。不过在某些行业,由于公有制的垄断地位,“职称”事实上成了一种职业或者职务的准入性资格。还是以学校为例,截至2004年6月28日,整个中国有民办高校216家、公办高校1995家。这两百来家的民办高校,并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教员评价体系,还是看政府评的教师职称。一个青年人,如果他把大学教师作为自己的理想职业的话,很难想象他会对职称置若罔闻。因为体制外的机会,毕竟是少得屈指可数:“工人教授”李斌之所以出名,就因为他是绝无仅有的例子。在这种情形下,大学教师职称制度导致的实际社会效果,跟法律强制性的职业资格是完全一样的。

但是另外一些系列的职称,故事就截然不同了。民营和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很少会要求它的工程师持有政府的工程师职称。这些企业,尤其是世界500强的外企,自身有一套严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等级评核制度。笔者曾在一家大型外企打工,那里将工程师分为四个级别,每晋升一级都要经过严格的考察。对比之下,国家单位里面通过考外语、发论文的方式来进行的工程师职称评核就显得有点儿戏了。

现在,我们来做一个假设:一位青年大学教师,希望当副教授、教授,可是他不想考职称外语考试。为此,他引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提出行政诉讼。我认为,他胜算的机会还是有的,理由正如何兵博士所说的那样。可是,如果是一位希望拥有工程师职称的工程人员,提出同样的诉讼,结果又会怎么样呢?恐怕不妙了——你有本事可以不打国家工,跑去世界500强。政府工程师职称不是当工程师的必要条件,跟行政许可搭不上关系。

高校教师职称和工程技术职称,是同样目的、同样时间、同样方式设计的职称制度,发生的故事却大不相同,公民享有的择业权利也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是教育领域的不开放与工商业领域的开放。可见,要保证民权,仅仅制订法律和制度是不足够的,还要竭力保证建设法律和制度的整个过程遵循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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