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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有毒引发鼻咽癌?(图)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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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咽癌让袁建新吃了不少苦头

  因为怀疑办公室里的家具污染让自己患上了鼻咽癌,湘潭市民袁建新将生产办公家具的岳阳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6.6万元。7月12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厂家能否证明办公家具与原告病情没有关系将成为官司胜负的关键。而原告一旦胜诉,该案将开省内先河。

  原告:办公家具让我得上癌症

  今年41岁的袁建新是湘潭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的职工。据他反映,他原来曾在湘潭电力经济实业总公司下属的工程公司任职。

  2002年2月份,他所在的工程公司搬迁新址。3月份,经湘潭电力经济实业总公司与岳阳市某家具厂联系,工程公司从该厂订购了一批价值数十万的办公家具。袁建新时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受、保管并发放这批家具自然成了分内职责。

  袁建新称,当时接收这批家具时,就觉得气味十分难闻,眼睛像粘了辣椒一样时常眼泪直流。在职工的要求下,湘潭电力经济实业总公司与家具厂进行了联系。该厂随后派人来到公司,对该批家具进行了一次消毒处理,刺鼻的气味才有所下降。

  袁称,他虽然总觉不适,但因一直自认为身体很棒,也没有特别在意。直到后来头疼难忍,并流鼻血、听力下降严重,才不得不进医院检查。2003年5月9日和12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初诊和省肿瘤医院复诊,袁被确认已患有鼻咽癌,并到了中晚期。

  起诉:向生产厂家索赔6.6万元

  袁建新说,此后他在医院里治疗2个多月,花费了医药费7万多元,并备受放疗之苦。出院后,因不得不长期服用昂贵的治疗药品,又花去了近6万元。

  2003年8月10日,经袁建新请求,其单位委托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家具进行监测。结论是,虽然经过了1年多的使用,但放有原套家具的办公室空气中,有害物质甲醛含量为每立方米0.21毫克,仍然高出国家标准1倍多。

  袁建新认为,由于被告家具厂和第3人——湘潭电力经济实业总公司,在生产、采购这批不合格家具过程中均有过错,且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甲醛为致癌物质,因此他所患的呼吸系统癌症鼻咽癌,是被告及第3人的过错所致。由于多次交涉无果,袁故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厂方:自身无过,无须担责

  12日,作为被告的岳阳某家具厂在递交的民事答辩状中称,该厂在2002年2月2日与湘潭电力物资公司签订办公家具《承揽合同》。定做方湘潭电力物资公司对制作技术和所使用材料及油漆、皮革等都有指定的要求。完工后,对方验收合格并支付了费用,所以应该视为对质量的认可。

  被告认为,原告袁建新所患的鼻咽癌与甲醛无因果关系。因为其没有任何权威的科学结论证实袁所患疾病是由于甲醛造成的,因此要求该厂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依据。同时,他们还指出,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家具的监测结论,从监测程序来看,并不能说明是该厂制作的家具甲醛超标。因为办公室里有害气体的产生,应该由家具、装修装饰办公室的其他材料和周边环境综合造成。并且,在2002年上半年他们销售这批办公家具的时候,国家关于所销售的木家具中并没有规定甲醛含量的强制标准,因此不存在甲醛含量国标为每立方米小于等于0.1毫克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举证倒置来解难题

  对于被告的辩解,袁建新的诉讼代理人余彪指出,虽然当时湘潭电力物资公司对这批办公家具验收合格并支付了费用,但事实上该批家具并没有任何检测报告,而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则必须予以出示,否则,作为一般的用户是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家具的情况进行掌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3款的要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诉为加害人的一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厂家是否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办公家具与原告的病情没有关系将成为官司胜负的关键。而原告一旦胜诉,该案将首开省内先河。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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