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生活可随意“参观”吗
新京报
7月6日,广东省韶关监狱社会开放日正式启动。据介绍,韶关监狱社会开放日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五。
社会开放日的开放范围主要是罪犯的劳改、生活、休息的情况和场所;主要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亲情感化教育、参观监狱执法等;参加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单位工作人员、服刑人员亲属等。(7月8日《中国青年报》)
据韶关监狱监狱长介绍,监狱对社会开放,就是让监狱走向社会,加强社会对监狱的了解和监督,充分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全社会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良好氛围。
对于这种说法,笔者认为有失偏颇。
首先,监狱的社会开放日有悖于《监狱法》。《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试想,监狱对社会开放,外来人员随意参观服刑人员的劳动、生活、休息的情况和场所,仅此一点,就构成了对服刑人员的不尊重。因为,虽然服刑人员犯了罪,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人格尊严。应当说,服刑人员有拒绝外人“参观”的权利,如果以行政手段迫使他们接受参观人员异样的眼光,让参观者满足“猎奇”后的津津乐道,这无疑构成了对服刑人员人格尊严的侵犯。
其次,《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因此,“参观”服刑人员改造、生活的对象应该仅限于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人。
另外,社会上的帮教组织、新闻媒体等也可以有计划地进入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帮教、采访,这样的开放显然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可让众多不相干的人进入监狱,把服刑人员的改造、生活当做“风景”一样地参观,显然是很不合适的。
我们常说要尊重人权,在笔者看来,服刑人员的人权也应该包括在内。
张富英(新疆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