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银行抢劫案昨日开庭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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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备受关注的2003年“2·26银行抢劫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抢匪用枪打伤的周春贵将建设银行官渡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110多万元,其中精神赔偿30万元。
2003年2月26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广场附近的建设银行官渡支行发生一起歹徒枪杀储户案(本报曾详细报道过)。吴艳红(遭到犯罪歹徒枪杀身亡)等3人来到建行官渡支行办理存款和汇款手续,吴艳红在银行办理存款汇款手续时,当时有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的值班保安员徐某在场,9时47分,就在吴艳红填完存款单,准备把部分款项交给建行官渡支行工作人员清点时,一男子突然对吴艳红实施袭击,周春贵见状冲上去阻止时,歹徒开枪行凶,并将周春贵打倒在地,吴艳红也身中2枪,倒在了血泊之中,不治而亡。歹徒随后逃离了现场。
周春贵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根据被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歹徒戴着鸭舌帽和墨镜进入建行官渡支行经营场所时,没有受到任何阻拦,也未能引起银行工作人员和值班保安的警觉。歹徒在伺机作案时,还曾在银行里走来走去,形迹非常可疑,但这些情况却始终没有引起银行工作人员和值班保安的注意。银行也没有执行“一米线”的规定,对歹徒来回踱步,偷看吴艳红填存款单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更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致使歹徒有机可乘。在歹徒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只顾自己躲藏,置客户生命、财产于不顾,未能尽到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更令人气愤的是,就在歹徒从容逃跑后,保安、工作人员仍然处于惊慌失措之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报案,耽误了宝贵的破案时间,致使歹徒至今仍逍遥法外。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报警人员竟然是“艳红精米厂”的随行人员张三,而不是被告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疏于防范、疏于职守,正是被告的主观错误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对此,建行官渡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应赔偿原告周春贵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11项共计11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是30万元。
庭审中,银行的代理律师辩称,银行不应对此事负责,认为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银行在答辩时,向法庭陈述了当时值班保安徐某的情况及歹徒抢劫的具体细节:从歹徒第一次进入银行营业大厅到第二次进入并实施开枪杀人的时间非常短暂。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周春贵没有对歹徒的表象产生反感,也没有要求保安“保护”她们。当天,值班的保安是徐某,当歹徒枪杀吴艳红等人时,他另有“任务”,一名男储户要求徐某提供一间房子给他清点现金,由于银行内没有空闲的房间,徐某就让这名男子在大厅里清点,他负责帮他“警戒”。随后,这位客户把钱拿到营业厅内的沙发上清点,保安徐某在桌子前方帮他看管。由于这位客户也是“大户”,他在清点30万元现金时,他就是徐某保护的重点对象。在案发前的几秒钟,一名女顾客曾向保安徐某咨询存取款业务,并遮挡了徐某的视线,在他回答女客户的问话时,枪响了。歹徒在逃跑时,看见徐某手持自卫棍后,就用枪口对着徐某,在此情况下,徐某只是本能地迟缓了1秒钟,当歹徒把枪口移开后,徐某仍旧勇敢地追上去了。
银行方认为,针对事后从录像中看到的上述事实,保安员已尽到了法定义务,没有失职。针对在交换证据时原告提出的“当歹徒把枪口对着保安员,保安为什么不冲上去与之搏斗,不像黄继光一样堵枪眼,直至牺牲,丧失了成为英雄的机会”的看法。被告答辩称,在当时突发性的严重暴力事件情况下,即使是受过专门训练、经过战争洗礼的专业人员,也很难做到或者根本没有人敢做到“堵枪眼”的要求,如果按原告要求去做,结果也只能是“多牺牲一条人命,减少一名保安”。
银行的代理律师始终认为,银行的保安是合格的、优秀的,他已履行了自己法定的义务及职责,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原告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歹徒自实施抢劫行为、开枪行凶,至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仅用了4秒的时间。案发后,官渡支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为原告周春贵垫支医药费4余万元,这充分履行了人道主义的义务。况且,周春贵在吴艳红存款时进入“1米线”,其行为本身已经扰乱了银行的营业秩序,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周春贵本人对于其受伤也存在过错。为保证营业秩序,官渡支行设置了“1米线”是基于公民的道德素质而设立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该线的性质。原告周春贵在吴艳红交款时进入“1米线”,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1米线”的道德规范,影响了银行正常的营业秩序。官渡支行具有完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举动,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无法判断其举动“显属异常”,更无法判断其具有实施犯罪的企图;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银行对该犯罪行为无法防止或者制止;官渡支行对于本案所涉犯罪行为的发生及所造成的被害人周春贵受伤的后果,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在客观上是不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周春贵中枪致伤,是抢劫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必然结果,且周春贵在此间也存在过错,官渡支行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官渡支行的答辩,原告周春贵的律师则认为,官渡支行的保安未尽到其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周春贵走进“1米线”内,是因为原告同吴艳红一起去存款,周为了保护存款的安全,才走进“1米线”内的,而周根本不存在过错。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5时30分,由于被告方不愿调解,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柏立诚(滇池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