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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遗产引发官司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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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犯临死前,立下遗嘱,委托姐姐将自己剩余财产全部移交给父母。可令姐姐想不到的是,她将弟弟遗产悉数交给母亲几年后,其父却以女儿擅自处理儿子遗产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

临死前,委托姐姐处理遗产

1995年,家住建邺区的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执行前夕,李某怀着无比内疚的心情,在看守所写了封信给姐姐,并立下遗嘱,委托姐姐将自己的两枚金戒指和8000元存折转交给父母,表示最后的孝心。一个星期后,李某被执行枪决,姐姐按照李某遗嘱,将8000元存折交给了母亲。在母亲授意下,姐姐又将其中一枚金戒指化成两枚小戒指,由父母各得一枚,而另一枚戒指她则用自己的金项链交换。其中差价,由她在金店化戒指时垫付的添金费和加工费冲抵。

当时,李某父母已经分居。李姐在诉状中称,她将弟弟遗产转交给母亲后,父亲并没有表示异议。没想到三年后,父亲因肺结核要看病,要求女儿返还那笔“属于自己的遗产”。李姐表示,遗产早已全部交给母亲。于是,父亲以女儿擅分遗产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女儿返还他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难认定,两种意见左右为难

法院接案后,在审理前曾引发过争议。一些法官认为,李某无配偶和子女,其遗产应由第一继承人父母共同继承,作为遗产保管人的姐姐,未征得父亲的同意,就将遗产交给母亲处理,要承担责任,她应该把部分遗产返还给父亲;另一部分法官则认为,李姐仅为遗产的保管人,她将遗产及时交给母亲后,就应该认为其父母的继承行为已经完成,至于他们两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和她无关。

主审此案的法官称,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姐是否擅分了遗产,二是她应承担什么责任。李某在临死前写信给姐姐,让她将遗产交给父母,但没有让她进行分割,因此姐姐只是一个遗产保管人,她的责任就是妥善保管遗产,并将遗产及时转交给有继承权的人,并没有分割遗产的责任。李姐经母亲同意兑换戒指后,将所有遗产交给母亲,这是她交付所保管遗产的行为,并不是对遗产的分割。所以,无论李姐将遗产交给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均可视为其保管义务的结束。

鉴于李姐确实已将其所保管的遗产全部交出,且不存在擅自分割遗产的行为,因此,父亲要求女儿再次支付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认为李姐没有过错,驳回其父的诉讼请求。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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