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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槌落起纠纷(小包说法之竞价拍卖纠纷)

人民网-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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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包蹇

5月21日,一场起拍价就达2.25亿元的拍卖会在安徽芜湖举行。拍卖标的是一块面积39万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轮竞价后,只有两个企业———芜湖长江长置业公司和上海博捷公司还在竞价。当博捷公司出价2.515亿元时,拍卖师连续叫价3次后落槌,拍卖成交。

然而,就在落槌成交这一刻,争议发生了。

竞买失败的芜湖长江长置业公司认为,拍卖师第三次叫价后、落槌之前,他们已经举牌再次叫价,可拍卖师竟断然落槌终止竞拍,侵害了他们的竞价权。几天后,该公司将这场拍卖会的组织者芜湖市金桥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拍卖无效、推倒重来。目前,当地法院还未对此案开庭审理。

时间间隔:法无明文,长短如何合适?

芜湖长江长置业公司认为,为了保证所拍标的价值最大化,按照惯例,拍卖师3次叫价均应保留一定的时间间隔。特别是第三次叫价后到落槌的时间应当不得短于前两次的间隔,这才能够给竞拍人较充分的考虑时间。同时,拍卖师在落槌前也应环顾现场,看有无竞买人举牌,以及留意其举牌意思表示。

原告认为,拍卖师的最后3次叫价到落槌,仅用了不足7秒钟就匆匆收场,让竞买人无暇思考,属违规操作。原告还在诉状中称,他们为参加本次竞拍的价格准备也远远高于中标价。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上海博捷房产公司则认为,原告举牌是在落槌之后。

博捷公司还指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拍卖会的程序中,只规定“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成交”。因此,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拍卖师定槌过快可认定拍卖无效。按照《拍卖法》以及国务院的上述法规,能够构成拍卖无效的条件有二:一是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二是采用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上述拍卖程序中没有明显的违反程序之处,应认定为合法程序。

平息纷争:维护拍卖师权威,遵循国际惯例?

类似的“落槌争议”并不鲜见。

4月中旬,四川成都市抛出号称“帝王”的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块地,上海世茂、绿地两大集团与中海兴业公司参与竞拍,中海兴业最后竞得这块土地。但是,世茂、绿地两集团旋即指责拍卖不公,因为落槌前他们都举牌应价。事后,成都有关方面确认落槌前已举牌,但认为拍卖师无法控制落槌计划,因此拍卖只是出现了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依然确定拍卖程序合法、有效。

发生在江西瑞昌市的一桩拍卖纠纷,最近在九江市中院审结。该院在认定应价和落槌拍定同时进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法律对应价与拍定同步进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无明文规定,但按照国际惯例,应维护拍卖师的权威,以拍卖师的落槌拍定为准。即使拍卖师在落槌时看见有人举牌,依据惯性收手既无可能,也不规范,故此时落槌成交并未违反规则和程序,原拍卖有效。

专家说法:拍卖程序究竟应遵循什么?

落槌,成交———拍卖最激动人心的一刻,如今看来甚显微妙。

拍卖主持人为营造气氛,以更好价格成交,适当运用技术是否可以允许?是否应当如尊重裁判判决般,遵循“拍卖师的一槌定音”?这里的尺度如何把握?各类有关拍卖的争议也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华东政法学院张弛教授认为,综观现行有关拍卖的法律,没有哪部法律会对3次喊声的间隔这样细致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他认为,这方面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习惯———正是因为没有习惯,才产生了拍卖程序上的各种争议。如果说时间间隔长短并无法律的规定,那就应由拍卖主持人根据本次拍卖具体情形来把握。

张弛还指出,我国的《拍卖法》很大程度是借鉴国外经验而制定,已经相当完善。对于竞买时间的间隔,法律不可能也不会作出具体规定,这只是应完善交易习惯或具体操作技巧的问题。

从交易习惯的角度,华东政法学院付鼎生教授指出,拍卖程序是否违法,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话,只能委之于习惯。如果没有行业的交易习惯,那就看该拍卖行或者该拍卖主持人的交易习惯,甚至是该次拍卖的交易习惯。

付鼎生认为,拍卖主持人在该次拍卖的叫价时间间隔应当保持同一时间,这样形成了自己的习惯后,就能使竞买者产生可预测性。如果最后一次叫价违背了自己所创设的规则,时间间隔太短,除非社会有规则允许在一定阶段可以加快速度,否则就是不妥当的。

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拍卖主持人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前,取得了法律规定的资格,为了营造某种以更好价格成交的气氛,可以适当运用技术,这也正是拍卖主持人这个行当存在的基础。

《华东新闻》 (2004年06月30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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