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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农民马志平两赢官司仍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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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倒公安局拿不到赔偿款武山农民马志平两赢官司仍陷困境

武山县农民马志平,一直在洛门镇做烟花爆竹生意。

1999年,他从县公安局办理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002年2月5日,武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洛门派出所将马志平价值近30万元的烟花爆竹拉走,后以2万多元处理给了别人。马志平多方奔走无果,先后两次将武山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并两次打赢官司。官司虽打赢了,但赔偿款却迟迟拿不到手,马志平徒唤奈何。爆竹被扣

2002年2月5日,是武山县洛门镇农民马志平永远难忘的日子。这一天,正好是农历2001年的腊月二十四,在西安打工的他接到儿子马新民的电话,称洛门派出所拉走了他们家门市部里价值9万多元的烟花爆竹,而且未打任何凭据。

3天后,儿子又打来电话,称他们存放在另一个地方的20多万元的烟花爆竹也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拉走,同样没有清单,并称公安局要抓马志平。

2002年7月,马志平返回洛门。

8月23日,武山县公安局给马志平出具了第2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称其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对其罚款200元。

2003年1月23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又在处罚裁决上添加了“没收烟花爆竹171件”一项内容。

2003年3月10日,马志平向天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武山县公安局对其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申请撤销武山县公安局第2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并归还其财产。

同年5月15日,天水市经行政复议认为,马志平在无《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其在1999年1月28日办理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已过期作废)的情况下,私自存放、经销爆炸物品,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害,维持武山县公安局第2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诉上法庭

不久,马志平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

武山县公安局辩称,2002年2月5日,他们根据群众举报,扣押了原告马志平的烟花爆竹171件。

当时,由于马志平未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跨省区运输烟花爆竹;未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私自设立库房存放烟花爆竹;同时,其所办理的《甘肃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既无审批材料,也无主管局长审批意见,而且此证上加盖的是行政章,没有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未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所以此证件为无效证件。

法庭查明,2002年2月5日,武山县公安局扣押马志平存放在库房的烟花爆竹171件。

同年4月11日,县公安局将以上物品作价20700元处理给了他人。

法庭认为,马志平持有武山县公安局办理的《甘肃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未违反规定。此证未经法定程序吊销,应为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拘留、罚款、警告,武山县公安局作出的没收财物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003年7月11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公安局的处罚裁决。

武山县公安局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天水市中院审理过程中,武山县公安局申请撤回上诉,并表明同意按原审判决结果执行。

2003年9月11日,天水市中院做出准予撤诉裁定。 打赢官司

官司打赢后,马志平向武山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2003年12月17日,武山县公安局根据《国家赔偿法》,决定对马志平进行赔偿。对没收财物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运费共78200多元,分两次赔付。于2004年1月16日前赔付5万元,余额年底赔付。

公安局输了官司,马志平底气足了。

2003年11月11日,马志平再次将武山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洛门派出所拉去的烟花爆竹99件及部分零货,合计价值10万余元,银行利息6万余元。

2004年1月14日,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洛门派出所作为武山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扣押马志平合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武山县公安局是本案的被告。武山县公安局扣押原告马志平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被告武山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马志平的损失62900元,驳回马志平其他诉讼请求。赔偿无望

打赢官司后,马志平感到一身轻松,因为按照判决,县公安局应付给其14万多元,这些钱可以缓解他们家的窘态。然而,除了今年1月15日县公安局付给他2.6万余元外,其余11万多元赔偿要求都被县公安局以经费紧张为由一次又一次地拒绝。

6月28日,记者采访马志平时他说,从他和县公安局打官司开始,他就在武山、洛门、天水之间不停地奔波。如今,赔偿犹如一张法律白条,让他感到绝望。

他还说,做生意时,他从几家银行贷了十几万元,加上利息近20万元。几家银行听说他打赢了官司,纷纷找上门来要钱,逼得他不敢见人。可以说,公安局应赔偿的钱是他家的活命钱。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从未出门的儿子、媳妇不得不到北京去打工,家务活全落在60多岁的马志平身上。

本报记者王兰芳(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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