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职工被判无效
扬子晚报
本报讯因一时冲动违反了厂规,一位有着近20年工龄的职工因此被除名。该职工以厂规未提交厂职代会审议为由,将该厂告上法庭。目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调解了此案,判定该厂厂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今年40多岁的王某是徐州市某电容器厂的职工,至今已经有近20年的工龄。几年前,该电容器厂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在职职工在厂期间不得打架斗殴,否则将被开除出厂,终止一切待遇。今年2月,在厂一直表现不错的职工王某,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因一件小事与同事发生矛盾。争吵中,王某因激动打了同事一拳。在周围其他同事的劝阻下,事情很快得到平息。
几天后,王某突然被告知,为了严肃厂纪,经过厂领导研究决定,对其作出了开除处理。随后,王某被要求在一份处决书上签字。从此,王某与该厂不再有任何关系。
一拳就打掉了近20年的工龄?王某对厂里的决定不能接受。随后,王某以厂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能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为由,将该电容厂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厂厂规仅是由几位厂领导私下拟定后公布实施的,未经过厂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该电容厂主动撤销了对王某的开除决定,恢复了王某的工作。该厂同时表示,将把厂规送厂职代会审议,并进行修改。(仕宝 卓然 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