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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法院原副院长涉嫌受贿近14万元 卢剑贞一审被判坐牢3年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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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贺信)昨天上午,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原副院长卢剑贞因受贿人民币11万元、港币1.8万元、美金1000元,在芳村区法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财产3万元。

卢剑贞是原花都区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去年4月23日,卢因涉嫌受贿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捕。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卢在1999年11月至2003年间,利用其担任花都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兼执行指挥中心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万元、港币1.8万元、美金1000元。

给卢剑贞送钱的人分为三种:一种是在花都区法院打官司,希望卢给以关照的人;一种是拍卖行经营者,因为身兼执行局长的卢的意见对于拍卖行的经营举足轻重;还有一种是为了和卢搞好关系,逢年过节赠送红包的。

据指控,2001年1月,徐某某在花都区法院对该区两家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徐某为了能打赢官司,在给经办法官符致明(另案处理)奉送钱财的同时,也不忘给时任经济庭庭长的卢剑贞送上港币5000元。

在花都区新华水泥厂破产案中,某拍卖行老板为了拿下这个拍卖项目,送给卢剑贞5万元人民币。2002年9月,卢剑贞出国考察前夕,该拍卖行老板又奉上美金1000元。

芳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剑贞在担任庭长兼执行指挥中心副组长、副院长等职务期间,对法院分管的工作具有领导职权,这种职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换句话说,卢剑贞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虽没有主办部分案件,但他对这些法院职能内的事项仍具有领导的职权,在这些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鉴于卢剑贞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能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卢剑贞有期徒刑3年,没收卢剑贞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宣判后,卢剑贞表示要考虑考虑,而他的代理律师则明确表示,该案量刑过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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