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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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罚则里面有一条是相当严厉的,内容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部新法刚实施8小时,据媒体报道在四川成都就出现了“终身禁驾”第一人。肇事司机王锐驾奥拓车在崇州境内肇事伤人后,竟趁着大雨逃离现场,后虽其主动投案自首,但根据规定,他还是将面临终身禁驾的严厉处罚,可能成为《道法》生效后首个遭终身禁驾的人。
有汽车,交通事故就不可避免,这是汽车给人类带来的最大弊端之一,好在我们已经能够理性地接受了。但是,有一种行为我们永远也无法接受,就是汽车肇事后,司机驾车逃逸的行为。这种逃逸行为。不仅关乎伤者的生命,更是对人类道德无情地践踏。
立法机构在制定这条罚则的时候,笔者想,肯定有这方面的考虑,力图通过这种严厉的处罚来警告、来惩罚那些交通肇事逃逸者。这部法得以顺利地通过,可以说代表了许多人的心声。
5月5日,《新京报》发表了一篇题目为《终身禁驾要由刑法来规定》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文章认为“终身禁驾”这种处罚过于严厉,对肇事者不公平,并且还认为立法把这种处罚权授权给“交通部门”是不妥当的,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支撑作者观点的是德国的刑法。
笔者不得不承认,德国法律制度比我们更先进,更优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德国的法律就适合我们。笔者想问一个问题?在德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多不多?如果与我们国家相比呢?笔者想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正是因为我国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发生的太多,所以我们才会有这种严厉的立法考虑。如果这种事在国内只是极个别现象,我们这样立法,确实过于严厉,可能产生不公平。在德国,乱扔几次垃圾,上车不打票,这种小事都可能触犯刑法,在我们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德国就这样规定了,因为那是在德国,而我们生活在中国。因此立法禁止什么,将什么规定为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何种惩罚,是与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的。我国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多,随着汽车数量的庞大,这种现象可能越来越多,这种现实必然要求国家在此方面制定最严厉的法律进行遏制,否则不仅败坏社会风气,给社会带来许多沉重的负担,而且也会对社会生活秩序产生极大的破坏。
作者说驾驶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终身禁驾造成的却是终生的失权,是一种权利的死刑。首先笔者对“驾驶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说法”持有疑问。即使驾驶是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又能重要到哪去?首先,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它也不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畴。既然如此,这种权利《交通道路安全法》为什么不可以进行处罚甚至剥夺,因为《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地位并不低,虽然不能同《刑法》等基本法相对应,但是也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正式的法律。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当然由《刑法》进行惩治。刑罚惩治的方式主要有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三种。在资格刑中,只是剥夺和限制犯罪者一些重大的政治权利,并不包括像这种“驾驶权”这样的权利。如果对这些并不重要而且并不是人人都有的权利进行规定,刑法将无限琐碎。比如说,教师犯罪,刑法是不是也要规定剥夺教师资格。再举个相反的例子,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一个企业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工商行政部门就有权吊销其执照,甚至可以令其关闭。这种权力可比“终身禁驾”大多了,刑法在单位犯罪中也没有规定。
说到底,“终身禁驾”这种处罚在本质应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在《刑法》中加以规定是不妥当的。如果把“终身禁驾”写进《刑法》,一个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因此遭受刑法处罚,这对当事人个人将意味着什么,这是不是也是一种不公平?
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有人被车撞了,如果司机及时停车进行抢救,被撞的人可能获救,但是由于选择逃逸,使一个生命消逝了,肇事司机因此进了监狱。或者被撞的人没有死去,但是肉体和心灵都遭受了重创,生活因此陷入了困苦与绝望,那个成功摆脱的肇事司机一生都在遭受良心的谴责。总而言之,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和社会危害性很强的行为,必须加以严厉处罚,“终身禁驾”并不为过,这道紧箍咒,约束的是司机,维护的却是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