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有权清除私家车上的纳粹标志
新京报
据《北京娱乐信报》4月10日报道,在北京某小区内的一辆私家车上竟然贴有纳粹标志。然而,对此情况,警方表示无法强行制止,律师也称我国尚无针对这一现象的法律条文。
我们必须先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纳粹标志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使用的标志,由于纳粹的反人类行径。因此,目前在任何国家(包括德国)都禁止使用纳粹标志。这说明,将纳粹标志贴于汽车车身,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客观上违背了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要求,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车主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按照车主的行为性质讲,本属于行政管理领域事项,而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却没有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处罚内容,自然无法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按照车管部门的说法,以“车身乱贴标志影响其他司法注意力”这个理由要求车主清除纳粹标志的话,不仅需要等到车辆年检时才可以责令车主清除,而且这种理由本身也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和标志的内容,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其实,涉及本事件的还有一个执法主体的问题。如果张贴纳粹标志涉嫌违背公序良俗的话,那么应由谁来进行具体执法呢?由车管部门吗?显然不行,因为它无法进行日常管理。由交管部门吗?也不行,因为这并非交通违章行为。由公安的治安部门吗?车主并非大量恶意进行反动宣传,由治安部门执法似乎也不合适。
我认为,就目前北京的行政执法分工判断,由市容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更为合适。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车身上张贴纳粹标志完全可以认定为一种影响市容的行为,因为影响市容既可以是形式上的,也可以是内容上的,该私家车车主的行为就是内容上影响市容,理应被强行清除。当然,在清除车身上纳粹标志的同时,别忘了严肃查处背后的印制和销售行为,因此,工商管理机关应积极出击,取缔制作和销售纳粹标志的厂家和商家,从源头上进行清除。(新京报)李克杰(山东副教授)(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