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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剃光头”并非人性化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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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贝

  海口监狱不再强行为囚犯“剃光头”的做法,引起社会争议。成岗先生在《信息时报》撰文认为这种改变是“人性 化体现”,“为囚犯的改造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在笔者看来,取消“剃光头”是依法执法的文明之举,但“人性化”的说法 ,却贬低了它的意义,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削发在文化上的隐义,与“性剥夺”有关。头发是人的一种器官,是性能力与性魅力的体现,阳刚的男性短发和温柔 的女性长发,在异性吸引中有着明显的“性功能”。罗马天主教要求女教徒进入教堂要把头发遮起,是对女性的性压制和性歧 视;僧尼必须削发,象征着禁欲和剥夺性活动;囚犯被剃光脑袋,也带有类似的意味,囚犯因此感到人格和尊严受到侮辱。我 国《监狱法》明文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因此让囚犯保留头发符合《监狱法》精神,取消“剃光头”只是履行《监狱法 》而非什么“人性化”。

  “人性化”的含义,是指出于良好的道德情感而作出的善举,它与“法律规定”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人性化”是 管理者所赋予的,由于管理者在道德情感上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必然导致“人性化”程度的差异,而法律要求所有规定的实 施必须明确和统一。其次,给予“人性化”的程度往往取决于对象的表现,囚犯一旦被认为表现不好,“剃光头”的处罚也许 就重新降临,而法律不允许以任何情感因素作执法的前提条件。再次,“人性化”是个模糊概念,在操作上人为的空间很大, 缺乏法律规定的确定性和程序规范。既然保留头发都是“人性化”,那么,任何剃光头的做法,不是都属非“人性化”了吗?

  海口监狱不再强行规定罪犯必须剃光头,可理解为更好贯彻《监狱法》而制订执法条文,因此是法治之规。把它诠释 为人治的“人性化”措施,实质上是把囚犯权利的回归,当作是某种管理措施,唱错“赞歌”帮了倒忙,大大贬低了它的积极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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