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鸭吧”老鸨坐牢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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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江苏首例“鸭吧”卖淫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老鸨”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宣判结束后,神色沮丧的李宁嘴里嘟哝着:“太重了。”
同性卖淫案件回顾
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今年2月6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在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李宁的辩护律师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两条无罪辩护均被推翻
昨天下午2点30分,李宁身披“80108”的黄色看守服、面色平静地被再次押进秦淮法院1号大法庭的被告席。由于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故辩护律师如何作无罪辩护对大家来说是个谜。记者通过昨天的公开宣判才了解到了李宁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几个依据,正是通过对这些依据的细致审理,法院才认定李宁的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一:7起犯罪事实与李宁无关?
针对李宁拒不认罪并提出“起诉书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不清”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7起犯罪事实与李宁无关”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多份有罪供述及亲笔所写悔过书,均前后一致地证实了其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后招聘“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且供述与多位酒吧工作人员的证言相印证,故对其辩解意见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二: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李宁辩护律师提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招聘“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照《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对判决结果反应不一
对本案提起公诉的一位女检察官认为判决结果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与她们当初提起公诉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同时她还对李宁第一次被抓后又被释放这一说辟谣道:“由于当初快到羁押期限,而相关规定不能超期羁押,所以就将羁押改为取保候审,并不是将李宁释放,其实我们一直在侦查此案。”
李宁听到判决结果后,面色沮丧地低声叹道:“判得太重了”,随后他就被法警迅速押离庭审现场。李宁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可以算得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过他仍然认为现行法律对于这类案件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对同性卖淫予以细化,因此判决是有争议的。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