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不应作为用工形式继续存在
长安街知事
作者: 高东海来源: 中国青年报
据《人民日报》2月2日报道,全国职工技能大赛焊工组的“新科状元”刘盘国,从德州、青岛、泰安,到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参建的电厂已有12个,早已是公司的业务骨干,但直到参加比赛前,还是公司一个有10余年“工龄”的临时工。
所谓“临时工”,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概念,是与固定工、合同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在当时,“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
自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劳动部已对“临时工”这一用工制度进行了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这实际上意味着,《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作为一项用工形式已失去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临时工”作为与正式工相对应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招用的一切劳动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不同而已。
但实际上,“临时工”这一用工形式并未因此终止,用人单位还在大量使用较正式工价廉物美的“临时工”。“临时工”这一用工形式,忽视对人的尊重,已落伍于时代,该退出历史舞台了。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月16日文/高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