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审到执行死刑(图)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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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2003年12月10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04年1月1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执行死刑
2004年2月12日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天上午,王怀忠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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