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申请启动最高审判监督(组图)
津云新闻
6年前,南京溧水县一位刚满19岁的女子在雨夜里遭色狼袭击后死亡。由于受害人父母闻讯后将半昏迷的女儿从现场接回家清洗,致使警方未发现本案的最直接证据。
案发两年后,该县一男子因调戏女生被抓,后主动交代了两年前的强奸经过,并且警方发现该男子足迹与强奸现场遗留足迹一致,遂以涉嫌强奸罪将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但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发现,指控证据难以确定该男子有罪,遂于日前宣布该男子无罪释放。今年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该案这一终审判决。
而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江苏检方就溧水强奸案已准备向最高检提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看来一起持续了6年的悬案还未走到终点,它已经并且还将在侦讯手段和标准、审判程序及疑罪从无的判决理念等方面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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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5日晚10时许,溧水县某村女青年汪某骑女式自行车在该县溧老公路五里桥附近,被人拦住后强行抱到桥面南侧的一水沟旁奸污,色狼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
据证人该村村民刘某讲述:当晚12时许,他经过五里桥时,见桥上倒着一辆女式自行车,感觉像是女青年汪某的,并听到桥下有人哼哼。后赶紧去汪家告知并与汪的父母一同来到五里桥下,发现汪某光着身子在雨中呈半昏迷状,汪父将女儿背回家,并将在河边的一团衣服带走,回家后汪母清洗了女儿下身血迹,后汪某在被送往医院时死亡,汪父立即报案。经法医鉴定,汪因吸入泥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地警方本想找到色狼留下的精液,以通过提取其中的DNA进行对比确定强奸犯,但几经勘察未有所获,只是在现场找到一些色狼的赤足足迹、1把钢卷尺、1只黑色塑料发夹以及几粒黑色、白色的纽扣。事发后,警方到处排查仍未找到色狼。两年后一农民调戏女生被抓自己承认强奸后被提起公诉
2000年3月,溧水一农民王连伢在该县大西门菜市场因调戏一小女生,被女生父母误认为是拐卖儿童而送往当地派出所。
警方在调查王连伢时,发现其背景较复杂:曾因流氓罪、奸淫幼女罪而判处6年徒刑,并在出狱后多次调戏年轻妇女。于是警方立即将王连伢的赤足足迹与强奸现场留下的赤足足迹进行鉴定,发现强奸现场留下的足迹正是王连伢的,而且鉴定人员坚持认为每个人的足迹是不一样的,具有100%的排他性。
其后,王连伢也向警方多次主动供述1997年11月25日晚的强奸案。后警方综合王连伢的有罪供述、足迹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以涉嫌强奸罪将王连伢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嫌疑人一审庭上翻供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2001年,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王连伢当庭翻供,他说原先的供述都是被逼的,事实上他根本就没有条件作案,因为他当时在外地帮某医院做墙面粉刷。对于汪某遭到强奸并遇害的事情,他是听别人讲的。同时,他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公安机关的鉴定中没有提取被害人阴道内的证据,难以确认强奸犯就是王连伢。
于是主审法官找鉴定专家了解足迹鉴定的科学性,同时又提审王连伢以了解其作出有罪供述的过程,最后认为本案有诸多疑点:王连伢前后供述不一致,且供述与现场汪某的死因存在矛盾;即使现场的足迹是王连伢所留,也只能证实被告人王连伢到过现场,而不能证实王连伢强奸的事实等等。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之间缺乏法律规定的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亦不能证明案件的犯罪过程、手段及情节,故于2001年8月13日一审判决王连伢无罪释放。检方向高法提出抗诉高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这起强奸案并未就此了结。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并得到江苏省检察院的支持,
检察官在二审中提出了7点抗诉理由,主要是王连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先后20多次供述其犯罪行为,对汪实施暴力、撕扯的细节得到了鉴定书和勘察的印证,王连伢的翻供是虚假的;足迹鉴定明确现场遗留的足迹就是王的足迹,且足迹具有排他性;汪的衣服损坏、伤势、身上的咬痕、半昏迷状态等细节与王连伢的供述一致;王向同监犯人承认犯罪事实等等。综合这些证据,足以认定王连伢强奸犯罪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当。
但王连伢在二审中仍坚持自己没有强奸汪某。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审理中,对现场足迹结论进行调查核实时,却发现足迹鉴定书所依据的检材已经遗失,于是又提取王的赤足足迹样本与公安部门提供的现场赤足足迹样本,以及原先的足迹鉴定书一起送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鉴定。最终公安部未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在现有条件下,不能认定现场足迹是王连伢所留;原先足迹鉴定书的鉴定依据不够充分。
2003年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连伢供述其对汪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作出的汪某系吸入较多泥水致窒息死亡的死亡原因存在矛盾;原先的现场足迹鉴定已不能成立,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连伢就是作案人,故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可能申请启动最高审判监督专家认为该案体现司法进步
2月9日,溧水县检察院分管批捕起诉的李副检察长告诉记者,江苏省高检对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存有异议。目前,检方已着手准备向最高检提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据悉,就一桩普通刑事案件向最高检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江苏司法史上还不多见。
法律专家对审判监督结果有什么样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命运是否会发生根本性的逆转?
江苏省钟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晓陵认为,这起案件中,警方所掌握的证据较难形成证据锁链,判决是执行疑案从无的典型判决,虽然会有一些争议,但法院本着“疑案从无、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判决,应该是正确的。
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指出,该案件的最大争议在于是不是“疑罪”这个问题,因为各方在证据认定上还是存在分歧的,而口供本身就是不稳定、不确定性的证据,本案缺乏严肃的证据,所以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我国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这个司法程序进行转变的。
一起发生在农村的普通命案,犯罪嫌疑人身有劣迹,受害户无权无势,对这样一起案件反复几审、数次抗诉直至启动最高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意义,几位专家都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意味着中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和根本进步。
在得知江苏检方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江苏省高院的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这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他们欢迎监督。如果该省高院发现自己的审理存在问题,省高院也可以依法重审此案,这是我国司法中三种重审程序中的一种。当记者询问这个案件会在什么时候重新审理时,该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而且是没有时间界定的,重新审理的时间很难说。
韩东良 王永钢 许尽义 (据《江南时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