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曾宣判男人也“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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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处了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王志明因组织他人卖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志明本系同性恋者,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
4名同性卖淫者在上海开设同性卖淫场所。被告人王志明规定其4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缴纳800元的住宿、伙食费,而他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绍费。后因与4名卖淫者因嫖资分配产生争执而告案发。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处了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王志明因组织他人卖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志明本系同性恋者,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
4名同性卖淫者在上海开设同性卖淫场所。被告人王志明规定其4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缴纳800元的住宿、伙食费,而他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绍费。后因与4名卖淫者因嫖资分配产生争执而告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