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特价商品不得退换?不对!(图)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关注

不少消费者误认为商家这种做法合理,从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许悦报道:年关将至,服装店纷纷甩出“换季”、“清仓”等噱头吸引消费者,但据广州读者黄小姐反映,很多降价货品不得退换。记者昨日致电广州市消委会了解到,这种几乎司空见惯的促销手法其实并不合理。

  大多数人不知商家悖理

  据报料人黄小姐说,她前日在农林下路某知名服饰专卖店买了一条裤子,由于该店声明清仓货品不设试衣,她就按照平常穿的码数买了下来,回家一穿却发现码数偏小,于是当天就回到该店要求换大一码。没想到该店却表示:“特价商品,不设退换。”在售货员的提醒下,黄小姐这才发现裤子的价格牌上真的贴了一小张声明不得退换的胶纸,无奈只得将裤子转送别人。
记者提醒黄小姐可以诉诸消委会,黄小姐却很惊讶地说:“一半以上的服饰专卖店都是这种做法!有什么不对吗?”记者又随机问了10名不同年龄的女性,只有两人知道这种做法其实不合理,但表示:“降价的服饰大概也就二三百元,不会为了这点钱找消委会。”

  “知道‘特价商品不得退换’这一做法不合理的人很少,大家司空见惯了就以为它是合理的。所以就是在最近这种降价风行的时候,消委会接到此类相关的投诉也很少。”广州市消委会宣传部的陈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图:按照有关法律,商家店堂内这一“不退不换”的告示内容无效。许悦/摄

  特价商品可分两类处理

  陈主任说:“对此类投诉的受理,消委会一般会先判定‘特价商品’所属范畴。一类是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如超市对即将过期的食品的处理,或服饰店以换季、清仓为由降价的服饰,都是质量上没有问题的商品,降价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是享有退换的权利的,即使商家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已经事先声明不得退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另一类“特价商品”则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如有瑕疵的衣服、缺口的瓷器等质量上有问题的处理品。如果商家在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告知商品存在瑕疵,则商家不必承担事后的责任。但如果事先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的,商家仍需负责。

  (侯颖/编制)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