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孩子出发,应该摘下赖宁照片
红网
1月10人民网有《保护孩子是否一定摘下赖宁照片》的文章,作者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年实施,少年英雄赖宁的照片“纷纷从校园墙上被摘下”展开评论。认为当初固不该挂,“既然已经挂了,现在就不应该摘”;摘下,就否定了赖宁精神价值,我们对不起他。对此,笔者颇不以为然。从保护孩子出发,校园应该摘下赖宁照片。
赖宁上小学时,曾三次上山灭火;上初中时为扑救山火而牺牲,年仅14岁。随后,赖宁作为热爱集体、见义勇为的少年英雄,树立为全国青少年学习的榜样,他的照片也就被“纷纷挂到校园的墙上”。可以说,当年对他的大力宣传,既有强调英雄精神的文革遗风,也有成年人愧疚和对少年英灵安慰之意。
殊不知,实际往往与愿望相反。“少小无端爱令名”(龚自珍语),幼稚单纯的孩子们崇尚英雄,模仿性强,他们看到墙上的赖宁,往往就只想到救火。于是乎,盼火甚至纵火以救的情况屡见报端。例如:“向少年英雄赖宁学习的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已发生多起少年儿童因救火而牺牲或致伤的事件。”(《文汇报》1990年4月27日)直叫人哭笑不得,唏嘘不已。
少年英雄赖宁精神无价,他实在应该是我国成年人学习的榜样而不应该是受保护的未成年孩子的楷模。如今北京校园摘下赖宁照片,不只是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更是实事求是的表现;根本不存在否定赖宁精神价值的问题。倘若小赖宁地下有知,相信也会高兴的。
认为赖宁照片当初“既然已经挂了,现在就不应该摘”,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十几年前在全国小学生中开展的学习赖宁活动,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事实证明不当,就应该与时俱“止”。怎么能从感情出发,一相情愿地认为“对不起他”而主张“既然已经挂了,现在就不应该摘”让它一直挂下去呢?
与时俱进不是一句空话。我们当年小学课本上有小英雄刘文学斗偷辣椒的地主而英勇牺牲的故事,谁能说其敢于斗争的精神不佳?但是不是让我们的孩子继续学他呢?30年前领袖像不只是校园、家家户户都挂有,按这个观点也不该摘,因为领袖思想永存,人格魅力永在。这岂不荒唐?(稿源:红网)(作者:吴忠)(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