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这是敲诈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冒充公安人员到美容院查处嫖娼,并使用暴力手段索要“罚款”,此举属于敲诈、抢劫,还是两罪并举?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两年。去年9月19日中午,张某与李某(在逃)饭间预谋,以公安人员查处嫖娼为由,对前去李某经营的理容中心的客人进行“罚款”。当日中午,张、李二人接到电话,称有人前来嫖娼,迅速赶到美容店。此时,王某站在美容店内,店内一名小姐正在穿裤子。张某即声称其与李某是派出所的,前来查处卖淫嫖娼。李某上前打了王某一巴掌,踢了王一脚。王未敢反抗。二人分别从王的身上搜出身份证、245元现金、1部手机及2张银行卡。张某声称要将王带回派出所处理,李某则佯装与派出所其他人员联系,对王作出“罚款”5000元处理。
后张某留下王某的电话号码,要王于当日下午将5000元“罚款”送至美容店,为了便于联系及取得5000元“罚款”,张某将手机还给了王某并给王100元钱作为筹款的路费。当日下午,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布控,将前来取款的张某抓获。随即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冒充警察并采用暴力搜身等手段索取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冒用警察名义查处卖淫嫖娼相要挟的手段来实现其勒索钱财的目的,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均符合敲诈勒索罪利用他人的“短处”强索钱财的特征。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
(朱加强 吴功胜)
(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