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
天津日报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这些公约经过几次修改和补充最终发展为1949年签署的4个公约,统称《日内瓦公约》或《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涉及伤病战斗人员、战俘和平民等类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其中,《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主要内容有:
战俘权利
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应得到保障,享有免费的医疗待遇,可接受国际社会的援助和保护;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战俘界定
1.正规武装部队成员、民兵、志愿部队人员;2.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成员(有组织是指他们带有识别标志、有指挥者、公开携带武器、遵守战争规则);3.伴随着武装部队而非战斗员的人,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工作人员如服务员等、商船队的船员、战地记者、供应商、劳工等,但这些人须获得随军的准许或许可证;4.未占领地的平民,当敌人迫近时来不及组织就自动拿起武器抵抗者……
值得一提的是,各交战国的医务人员、牧师、红十字会成员不得被视为战俘,这些人员是受到战争法规保护的特殊人员。他们一旦落入敌人之手,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要么留用他们继续救死扶伤或抚慰心灵,要么立即将他们送回他们所属的交战国。(本报北京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