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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失地农民养老“双保险”

人民网-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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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4日电 山东省政府近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出统一规定,其中在养老保险方面,失地农民将享有个人专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块保险资金。

山东省是在《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这份文件中作出上述规定的。文件列入的保障对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的在册人员。保障形式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年龄段以下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同时,要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好。过去,普通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只有个人专户,不享受社会统筹。

对于资金筹措,山东将采取三方筹资的办法,即“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市、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这部分资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专户由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集体补助应占大头。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意见》还将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作为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三项配套措施。

(郑重)

《华东新闻》 (2004年01月05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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