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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执行因学校过失受伤害最高可获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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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上体育课做运动项目时如果发生扭伤、骨折,校方将可能被追究管理保护不力等责任,并要对学生进行赔偿。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中小学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体委办公室、市教委联合举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学校要对预防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履行11项职责,如未履行或履行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主要职责有: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组织学生参与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活动;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又讯市教委负责人昨天表示,全市公立中小学校已投保学校责任险,如果因学校过失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最高可获得20万元的赔偿。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教委副主任杜松彭告诉记者,依据《条例》的规定,为了解决学校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市教委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学校责任保险协议,为公立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公立幼儿园投保学校责任险,这个协议自今年9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个协议,参加投保的中小学校的学生及公立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此外,政府已要求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也投保学校责任险。截止到目前,全市学校已进行理赔20多例,但无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文/谭卫平)(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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