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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育后又怀孕 状告医院败诉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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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认为医院应为自己再次怀孕承担责任的韩女士,将当初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韩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的医院负担韩女士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514元的判决。

2003年3月,韩女士因绝育手术后又怀孕,遂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医院的绝育手术不成功,导致自己再次怀孕,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400余元,并赔礼道歉。医院则认为,手术严格按照医疗规程操作,病理诊断也证明没有过错。同时,经检索资料表明,输卵管绝育术后,因血管丰富,再生能力强等原因造成复孕的发生率在1.5‰-17.1‰,多发生在术后2-6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1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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