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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如何处理有了明确规定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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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莉丽 实习生 吴妍)“老工伤”应该怎样处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责任在对方时可否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省政府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2004年1月1日以后,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伤害事故,其工伤性质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补助金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职工因工致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4个月和12个月。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分别为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和十级10个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生活护理费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我省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工伤护理费的调整办法,此次《实施意见》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

老工伤这样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新规定执行。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即时间只追溯一年。

2003年1月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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